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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代理机构累计三年不合格清出市场

作者: 发布于:2015-11-30 13:13: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宁夏 代理机构累计三年不合格清出市场

 

   本报讯 (通讯员 宋晓雨)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化各考核项目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和考核要求。《办法》从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应用、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能力指标、过程指标、结果指标等,涉及硬件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具体指标分项,同时对各项指标及指标分项作了合理的分值设定,使考核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对于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代理机构,在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以作为加分参考;如采购单位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可按优秀等级相应提高被抽中的几率。另外,对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达到优秀的代理机构,可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结果和优秀等级维持不变。
 
  而对于在考核中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办法》规定将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重点监管名单,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委托业务给正处于整改期的代理机构,如确需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备案;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年;对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清出市场,禁止其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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