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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充实完善制度 规范非招标采购

作者:崔卫卫 吴正新 发布于:2015-11-23 11:54: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主要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和程序作了明确细致的规范。

 
  弥补非招标制度设计不足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出台后,对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具有重要意义。74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此,从74号令的立法精神和财政部的立法初衷来看,趋向于授予地方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的空间。但在74号令一年多的实践应用中,特别是在基层政府采购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采购处还积极对74号令的执行实施展开调研,掌握了该省非招标采购活动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是对74号令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有效弥补了国家层面非招标采购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如关于供应商在谈判、磋商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响应文件,供应商恶意退出谈判、磋商、询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活动防止供应商谋取暴利等。
 
  严防供应商恶意退出
 
  《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谈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磋商、询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或者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放弃成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
 
  为防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谋取暴利,《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
 
  该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制度,对于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扩大非招标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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