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
落实《条例》 细化补充查缺堵漏
作者:崔卫卫 吴正新 发布于:2015-11-23 11:51: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可能对政府采购中的所有行为作面面俱到的规范,从四川省政府采购实际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一些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行为。”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例如代理机构拒绝向非意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等。”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四川省财政厅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量化定性商业信誉
该负责人说,《若干规定》对《条例》中规定不够详细、采购人执行起来有困难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程序。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干规定》第九条对商业信誉作了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可以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进行细化规定,也可以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求其作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又如《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将评审情况列入信息公开的范畴,并对评审情况进行说明:“各级政府采购应全面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若干规定》中所称“评审情况”,是指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评审结果等。
针对问题完善制度
据悉,《若干规定》采用了无章节式的行文模式,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标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设施和条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的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和发布规则、预防和遏制政府采购恶意串通的方法措施、采购人员的身份确定等。
该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对《条例》的重要补充,更是对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问题的重点规范,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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