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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信息再惹祸 检察院“正名”解困局

作者: 发布于:2015-11-23 11:24: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明天就要开标了,希望检察官能够帮我正名洗冤!”日前,江苏省某市检察院预防科职务犯罪档案查询室接待了一位“不速之客”。

 
  原来,这位先生是该市一家工程企业的法人代表。近期,他的公司参与了外省某项目的投标,正踌躇满志地等待资格审查结果,却被告知因他有行贿犯罪记录,公司不能参加将于第二天开始的投标活动。
 
  这位先生既愤怒又委屈,随即赶到自己公司所在地的检察院预防科求助。
 
  检察官上网查询后发现,在某省的行贿犯罪登记中,确有一人与这位先生同名同姓,但无对应的身份证号码,且涉案时间早在十几年前。按照这位先生的年龄来推算,当时他应该刚刚毕业参加工作,有行贿记录不合情理。
 
  于是预防科立即联系了这一查询信息的登记地和工程投标地,却均被告知在短时内无法查清结果。
 
  这位先生焦急万分,若不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他的企业将错失投标良机。
 
  于是预防科相关负责人当即向省检察院请示,省检察院以“疑罪从无”的原则,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中午12点,一份由这位先生公司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及时发往了招标采购单位。最终,这位先生的公司得以顺利投标。
 
  在投标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时,不乏同名信息引发的误判事件,如果在不诚信行为记录入案时,能同时录入身份证号,估计这类事件会少很多。
 
  (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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