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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专家评审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5-11-23 11:19: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专家评审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

   案例回放

 
  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某高校下一年度教材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时,遇到了这么一件事--资格审查时,作为监督代表的某高校纪检负责人拿出一张纸,并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宣布:“我受学校党委委托,在这里请各位专家注意,凡是不在此名单内的投标人,都不是合格投标人。”
 
  专家们一头雾水,问该负责人拿的是什么名单。该负责人称是学校认定的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这时,一位年龄稍大的老专家说:“既然是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的决定,评审委员会应该采纳。”专家们因意见不一议论纷纷,现场开始乱了锅。
 
  主持人只好请来本中心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前来“救场”。采购中心监察部门负责人听取了正反双方的意见后,提醒道: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证据”的规定,不应该采信学校党委作出的所谓决定。
 
  不少专家一致点头赞同,学校纪检负责人也撤回了所谓的校党委决定。事件到此本应告一段落,但那位年龄稍大的老专家心有不甘,仍对是否应该采信学校党委的意见喋喋不休。
 
  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记录表》中,对该专家的表现给出了如实的结论意见。该专家后来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问题:供应商诚信与否该由谁认定?评审专家的行为准则或标准是什么?
 
  案例点评
 
  对于第一个问题,诚信是一个单位的生命线,企业是不是诚信,主要应由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和消费者来评定,比如让社会公众通过举报企业不良行为的方式参与企业的诚信认定,这一思路得出的结果值得称道和采信,同时也降低了监管成本。
 
  企业的诚信评比、认定,若是封闭进行或者由少部分人进行评定,其结果恐怕难以令人信服,甚至诚信企业的认定会给人造成行政指定的印象,也难避“寻租”的嫌疑。况且,企业信用评定相对复杂,即使是拥有信息比较全面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如果没有民众参与,要全面考查企业的诚信度也很困难。要通过评比、公示等方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而不是靠间接的学校行政部门的一纸名单。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只有民众认可才有说服力。
 
  本案中,采购单位仅凭一纸学校的研究决定,而且是采购活动的直接当事方,难免有采购倾向之嫌疑。因为学校既没有提供企业不诚信的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出版发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黑名单”,而只是由学校自己作出的决定,其公信力不足,难以被采信。相反,如果学校出具了正面的依据--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诚信证明,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黑名单”,那结果则相反。
 
  对于第二个问题,评审专家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对采购人所购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从需求符合性方面进行筛选把关。
 
  一是从品质上把好关。从资格、技术、质量、标准上,依照招标要约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如实进行判断,不让假冒伪劣商品进入采购范围。
 
  二是依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那些根据以往经验,或者对厂家产品的熟悉情况,以及来自于未经核实的所谓事实等渠道获取的信息,在脱离招标要约的情况下,都是苍白无力和没有可信度的。
 
  三是熟悉和掌握招标文件是专家履行评审职责的第一要务。招标文件包含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为此出台的相关政策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果评审专家缺乏以法治思维武装的头脑,在评标时就容易犯错误。如本案中那位老专家的所作所为,就是因为思想缺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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