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新目录呈现六大特点
厦门市新一期目录规定,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2016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首次明确了非招标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在通读厦门市新目录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该市新目录共呈现出六大特点。
特点一 明确非招标工程采购方式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补充。”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林日清说,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厘清工程项目招标方式与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界限,厦门此次新目录明确规定,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特点二 重点服务大宗采购
记者发现,厦门市2016年新一期目录的描述中去除了“集中”二字。对此,林日清解释道,该市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除收录集采品目外,更主要是为区分大宗货物采购与非大宗采购项目。大宗项目汇总市区两级需求,由指定国有公司统一代理进行集中采购;非大宗项目经厦门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未列入目录的其他采购项目,通过限额标准进行界定。
特点三 适当提高限额标准
厦门市新一期目录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提高到80万元;电梯、医疗设备等专业化项目的起点金额提高至80万元;工程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提升至100万元;大宗非标准化货物实施“网上竞价”的限额标准也从1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据林日清介绍,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自去年提高后,得到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认同,且中央、各省市近年来按照简政放权、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均大幅度提高了公开招标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相比之下,厦门市50万元的标准仍显偏低。
林日清表示,提高工程类政府采购的起点金额,主要考虑到国家发改委正组织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拟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起点金额提高至500万元,且不允许地方再作下调,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范围应预留空间,与工程招标起点实现对接。
特点四 规定服务采购宽免措施
厦门市新目录还明确了服务项目采购的宽免措施,增加“允许采购人按照规定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同时采购人可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的补充协议延续合同”的规定。
林日清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延续且价格变幅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的政府采购合同。此外,该市借鉴深圳等地协议延长服务期限的做法,在新目录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合同期限也作了弹性规定。
特点五 适当增删品目
厦门市新目录新增租赁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等,以适应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需要。同时,为适应公务机票购买改革的要求,新增了航空运输服务。
为避免歧义,新目录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品目的范围,并对部分品目作备注说明,如打印设备(不含3D打印机)、工程机械(含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等)。
特点六 规范专家抽取
此外,为了保障专家抽取和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厦门市新一期目录还强调,专家抽取必须使用评审专家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系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人工抽取的,采购人应说明理由,并向厦门采购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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