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落实《条例》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湖北省新一期目录适当提高了服务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据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汪汉阳介绍,该省在制定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时,重点考虑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效率问题。
压缩审批 提高效率
记者通过对比发现,湖北省新一期目录标准将原来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要通过政府采购审核程序,调整为“非集中采购目录且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对此,汪汉阳介绍说,此项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范围虽适当缩小,但就省级政府采购来说,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未列入集采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的项目很少,所以此规定不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
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湖北省的政府采购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12年的341亿元,到2013年的402亿元,再到2014年的453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了10%。
提高服务项目招标标准
在湖北省新一期目录中,服务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014年1月,湖北省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以附件形式公布了《2014年湖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规定了8类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即教育类、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文化类、体育类、残疾人服务类、农业类;其他事项2类,即技术性服务类、辅助性服务类。
汪汉阳称,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加大,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逐年递增,原定的60万元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过低,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且服务类采购项目更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记者发现,湖北省新一期目录突出强调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例如明确规定采购人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并要求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等。
对此汪汉阳表示,强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落实《条例》和新《预算法》要求的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对所有采购结果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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