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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条例》在政采制度上的完善与创新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4-30 15:05: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将《条例》在政府采购制度上的完善和创新主要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二)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三)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四)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五)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六)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注五个"应当"
 
  在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方面,王周欢指出,《条例》要求,采购人应当科学厉行节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公共服务采购验收结果须公告
 
  在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为了保证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符合公众需求,《条例》进一步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方面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不落实政策功能依法追责
 
  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王周欢列举出四项条款。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实现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三是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对专家的失信惩戒
 
  在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方面,王周欢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确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四是根据评审专家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区别设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认定违法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违法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必须公开五项内容
 
  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王周欢强调必须公开五项内容。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其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增列34种违法情形
 
  在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方面,王周欢认为,《条例》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其中采购人8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0种,集中采购机构3种,采购人员1种,供应商8种,评审专家4种。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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