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实一头一尾 封闭政采管理链条
作者:崔新宏 张晓敏 发布于:2015-11-16 13:37: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制度设计,更多地注重于对采购过程的约束和规范,把“节约财政资金和预防腐败”这个目标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因此,各地的政府采购工作普遍强调市场竞争,重视招投标环节的管理,而忽视了采购程序中的“头”和“尾”,导致采购环节管理失衡,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
根据笔者从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项目委托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后,第一个环节就是需求落实,要考量采购预算范围内的采购内容及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公平性;最后一个环节是履约验收,就是对合同标的物按预定标准进行检验。可以看出,这一头一尾两个环节,在政府采购全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和高质高效的关键。因此,要转变管理思路,突出抓好这一“头”和一“尾”,不让其流于形式。
开好“头” 需求管理面临两方面问题
政府采购是为满足政府部门履行公共职责的需要,首先要科学地解决好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为何采购的问题,应从“该不该买”、“该买什么”这个需求环节开始。
当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仅规定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但需求管理的相关标准在法律制度上仍是空白,也没有明确赋予监管部门相应职责,这就给实际的需求制定工作带来一些问题。
问题一:需求带有倾向性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把需求制定的权限交给了采购人。但一些采购人单位没有专业人员或技术为此作支撑,难免依赖于某个特定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缺乏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导致技术参数、标准配置、方案设计等需求内容存在排他性或唯一性,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不能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明确规定。
问题二:项目预算不切实际
政府采购预算是依法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保障,不是现行预算体制下的另一套预算,而是部门预算内的一部分,是部门预算中反映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不同于政府采购计划、方案,它主要是反映政府采购范围,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提供依据。但采购人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往往没有经过详细调研和严密论证,项目预算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导致预算编制随意性很大,甚至不切实际。
从近年的一些采购项目来看,不少项目的采购结果远低于项目预算,这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也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
收好“尾” 履约验收面临三方面问题
履约验收作为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恰恰是在这个环节最容易出现问题,使前端严格的政府采购管理前功尽弃,影响到了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合同与投标文件不符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就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时,必须按照采购合同中写明的技术要求和配置进行验收。政府采购合同中,产品的技术参数必须严格依照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来填写,这个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在招投标程序中经过专家评定确认的,如果在签订合同时采购人没有审核技术参数,或因工作疏忽让供应商自己填写技术参数,那么采购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
问题二:串通更改中标结果
如果签订合同这个环节没有问题,在验收时也要十分注意,防止供应商串通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私自降低参数配置。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三种原因:一是供应商利用采购人急需货物的心理,先低价中标,供货时再降低配置;二是供应商想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三是采购人单位经办人员同供应商私下串通,通过降低参数配置收受回扣。
问题三:不按规定程序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事前建立了“同盟关系”,可能会先办理验收手续并付款,然后供货;二是采购人对所供产品不验收或有意拖延验收,导致供应商无法回笼货款,面临资金链断裂压力,这种情况多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或不认可引起的。
总之,政府采购是一项涉及面广、程序性强的系统性工作,必须将公正性和严谨性贯穿于整个过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头”、一“尾”,对整个政府采购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头”是整个程序开始的基础,“尾”是整个过程结束的保障,它们既相互呼应,又相互制约,只有将这一“头”一“尾”抓好抓实,才能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有序。
■对策及建议
如何开好头
一、建立需求标准控制体系
需求标准控制体系,是对政府部门使用的多数通用类产品建立严格的配置标准。
目前,我国主要对公务用车的采购和使用实行了标准控制机制,其他很多通用产品的采购,都缺乏基本的标准控制,没有限定采购标准和价格标准,采购人在制定需求时,难免出现倾向性或高标准采购的情况。
因此,建立需求标准控制体系,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环节。只有需求标准化,采购行为才能有衡量和监管的依据及尺度。
二、明晰需求管理权责
制度层面上,应明确需求管理的方式和权限。首先,研究探索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需求,比如如何科学地说明需求、准确地反映需求;需求论证,确认所采购标的是否确为履行公共职能所需;需求的整合与规划,有些需求在部门内部、多部门之间都有,可通过整合与规划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其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和制约需求制定的合法渠道,明晰需求管理权限。很显然,目前缺乏这样的渠道。财政把公共资金分配给各行政、事业、团体单位,法律将这些单位界定为具体的采购人,采购人买什么、买多少,没有国家标准控制。再次,监管部门介入需求管理,目前采购需求主要由采购人把握,采购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而监管部门更多的是管理采购方式、采购过程。可以说,在建立采购需求由社会公众参与和可控机制的前提下,明确需求管理责任是避免需求失控的有效途径。
三、规范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源头,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应积极促进政府采购预算规范化编制,要研究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流程,在预算编制精细化、完整性上做文章,做好市场调研和论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如何收好尾
一、履约验收引入第三方
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机构。由于第三方独立于采购人和供应商,能较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机制,一方面可以发挥质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准确;另一方面,也能实现采购、验收、使用和付款的“四权分离”,建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履约验收工作机制。
二、加大履约验收过程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法》规定,监管部门应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管。因此,监管部门应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针对一些重大或技术复杂项目,除需专家参与外,还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与,不仅要对采购结果验收,还要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高质高效,同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加强履约验收纪律约束和违约惩处
由于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且是对整个采购活动实施把关的最后一个关卡,如果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会给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纪律约束机制,规范验收人员的行为,对于渎职失职行为给予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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