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公布客观分 提升评审质量避免质疑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5-11-16 13:30: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严谨公布客观分 提升评审质量避免质疑
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中的评分内容是否要公开的问题,政府采购业界一直都存在争议:持赞成意见的一方秉持的是《政府采购法》的“三公”原则,认为评分过程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环节,不公开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持反对意见一方的依据是财政部第18号令第78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在法律和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做才合理合规?
就笔者了解,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自今年以来将综合评分中的专家客观评分及时告知投标人,这一做法收效颇丰,不仅专家的评审工作质量得到提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投诉也呈大幅降低的趋势,最重要的是采购人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标的物了。这种及时向供应商公布综合评分中客观分的做法被称为“透明行动”。所以,笔者认为公布政府采购评审客观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客观分公布须遵守严谨程序
公布客观分的评分内容,一定要建立在一套严谨的程序基础之上,有规矩才不会乱方寸。一是要严格保守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商务应答等,均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除了评标委员会以外,其他人等无权查看。因此,在公布客观分之前,必须做好场内所有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资料(投标文件、评分意见表等)的保管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二是公布供应商的客观得分情况,只能是评标委员会逐一与每个供应商单独进行,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汇总评分情况的各项内容后,与供应商进行质询,并由另一位评标专家负责查对招标文件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三是允许供应商自己翻阅投标文件进行查对。在公布客观分的过程中,有的供应商不相信自己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要求,并且有一种不罢休、不放弃的心理。因此,允许所有供应商查阅自己的投标文件并进行验证,是一种将质疑投诉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
公布评分考验专家评审质量
公布客观分是检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职责履行情况的试金石。一是评标过程是一种严密的逻辑判断过程,评标专家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度,通过自己的主观认知作出客观判断,其关键要素是要依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进行评价,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固有经验作出任性的推断。评审专家必须以不偏不倚的态度作出判断,尤其是对客观项的评价,必须要有“活要见人,死要见尸”责任担当精神,该判0分的必须判0分,而且要写明判分理由,让供应商心服口服。二是判分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判分的幅度。当评分细则对某项评分考量分出优、良、一般、差四等时,分值各有差异,评标专家应当按此幅度进行打分,而非我行我素,另搞一套。三是发现有误应该坦然面对并勇于承认错误。评审专家的评审难免出现疏忽或遗漏,在请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客观分核对时,出现错误并不可怕,关键是对待供应商要持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能够让供应商直观地感觉到一种正能量的存在。
客观分公布“三注意”
要最大化获得公布政府采购评审客观分的成效,每一项工作必须有始有终,不能产生负面后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注意。
第一,要事前讲明,比如在评审前,主持人或组织者要向所有投标人讲清楚有这么一个公布客观分的安排和程序,最好能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让参与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事前都有所准备。
第二,要给供应商一个缓冲的余地,比如在开评标现场,有的供应商只来了商务代表,有的来的不是投标文件的设计和制作人,对投标文件不熟悉,还有的进场后慌手慌脚。另外,或许还有评审专家自身的问题,如找不到评分要素以致得出错误结论……在此等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适当留给对方一些时间,这样既能体现出真实的评审水平,又能让供应商感到舒心暖心。
第三,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授权代表都要对公布的结果进行确认,“没有记录等于没有发生”,确认的目的,一方面让供应商对自己的投标文件有一个基本的认知,不会无事生非;另一方面,也让评审专家警醒自己的评审行为,不会一股脑儿地乱评,最终达到一个共赢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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