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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各地新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

河北 五年期目录 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5-11-16 11:3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河北 五年期目录 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河北 五年期目录 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编者按 对于部分地方近期陆续公布的2016年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本报在上一期进行初步分析盘点后,记者分头追踪,对这些地方新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核心调整内容、调整出发点,以及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工作安排部署等问题展开深度采访,在勾勒出这些地方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路线图的同时,也为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2016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的地方提供参考和借鉴。

 
  “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有效衔接,对《条例》中明确的集中采购目录可以省市县分级、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等新内容,在河北省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都有所体现……”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近日,河北省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与该省2013年印发的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相比,新目录不仅结合该省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增减合并了个别品目,还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对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上调。
 
  结合市县实际增减合并品目
 
  记者通过对比发现,河北省新集采目录与2013年版集采目录相比,新增了服务器、不间断电源(UPS)、空气净化设备、农林牧渔产品、海水养殖产品种苗、淡水养殖产品种苗6个品目;删减了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木质柜类、金属质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组合家具、电力系统安装、建筑物照明设备安装、其他电力系统安装、金融服务14个品目。此外,将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专用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校车、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医疗车、殡仪车、运钞专用车、清洁卫生车辆、冷藏车及其他专用汽车13个品目划为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部门集采项目除了以上13个调整过来的品目外,还新增了其他货物、其他建筑工程、其他服务、证券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专业技能培训服务6个品目。
 
  就该省新一期集采目录的大幅调整问题,记者采访了吴建明。他表示,调整后的目录主要参考了有关市县的意见,并结合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例如,沧州市采购办提出渔业养殖产品种苗在当地采购量较大,应当实施集中采购,我们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相应的品目。当前使用的目录中,办公家具的品目分类有些琐碎,我们进行了合并,对一些很少使用的品目作了删除。此外,考虑到实践中采购人对专业车辆的需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同于通用类车辆的采购,我们将其调整到了部门集中项目中。”吴建明说。
 
  下调批采标准 发挥规模效应
 
  记者注意到,在河北省2013年版的集采目录中,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单项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而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对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作了下调。对此,吴建明称,作此调整是为进一步发挥批量集采的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设三级标准 减审批提效率
 
  河北省2013年版集采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单量或者批量采购100万元及以上”,而此次调整后的表述是“省级120万元;市级100万元;县级80万元以上”,公开限额标准更加精细化。
 
  据吴建明介绍,为缩短小额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周期,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同时考虑到省、市、县三级不同经济规模的实际情况,河北省制定了三级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使目录更具实用性和针对性。
 
  河北省上次印发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是在2013年,而此次调整后的有效期是5年。那么,河北对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调整频率及管理思路分别是什么?
 
  对此,吴建明说:“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调整期限,我们的思路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常不作大调整,遇到特殊情况,如有新的政策变化,会略作调整,但不作基础性改变。按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此次目录发布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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