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走向规范
日前,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监管该工程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被投诉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办法》同时规定,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处理机构作出恢复决定前,不得继续该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暂停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办法》明确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超过投诉时效等7种情形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办法》强调,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也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诉处理机构可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质询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为多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分别就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询。
《办法》还对投诉处理的调查取证、投诉处理的过程、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办法》规定,经查证,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对于因处理投诉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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