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政研:解析PPP项目SPV项目公司的税收政策
作者:何饶、梁舰 发布于:2017-11-09 10:02: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自2014年以来,第一批PPP落地项目基本已完成建设周期的履约责任,大部分进入SPV公司运营期,PPP项目中SPV公司的税收问题浮出水面,如何解读我国现有的PPP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将成为我们PPP项目中SPV公司运营的一个难点。
目前,我国对PPP项目建设运营,没有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是散布于多个税种的政策文件中。这为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来不少的误区,政策理解的差异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收益,从而影响PPP项目的深度推广和实施。以下我们从五个方面来解析我国现有的PPP项目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5、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6、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抵免及股利分配三项。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所谓“三免三减半”,是指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明确,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的比例,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3、股利分配: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首先,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其次,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间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三、耕地占用税
PPP项目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在这些领域的PPP项目,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土地使用税
对于有些新征用土地的在建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等大型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市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五、契税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财税30号]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各项税收政策取决于项目的行业性质和地方政府配套的税收管理制度,如何灵活运用这些税收政策,还需我们在实战过程中去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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