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市政工程协会副会长刘春发——
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
沈阳市政集团董事长、全国市政工程协会副会长刘春发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十分荣幸受邀参加本次签约仪式。早春的天津万象更新,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见证了PPP交易和管理平台的成立。首先我仅代表沈阳市政集团祝贺财政部PPP中心与天津交易所签约成功,并预祝PPP交易与管理平台开业大吉!
沈阳市政集团始建于1948年,2007年由国企改制为民企,具有市政总承包特级资质,是一个全国为数不多的具有设计、投资、施工、管养运营一体化的施工主体。建设市场遍及深圳、上海、西藏、山东、内蒙、安徽、江西、重庆、贵州、河北等全国二十几个省、市、自治区,2016年PPP项目签约41亿元。近期,我们在洽谈的项目和即将签约的项目约有几十亿元。
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成交了1400多个PPP项目,成交总额大约2.4万亿元。其中,国企中标的比例接近80%,而民企中标率大约在20%。相较于传统项目,虽然PPP项目的周期较长,回报率也偏低,但民企参与的积极性很高。包括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国家政策的鼓励。十八大以来,有超过两百项PPP政策出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民营企业积极地参与到项目当中去。其次是项目规范性的提高。国家有关部委颁布了政策指引,使PPP项目的规范化得到有效保证。最后是政府诚信度的增加。增强了民营企业参与的信心。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我们探索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也存在一些困难:第一,参与项目受限。市场竞争并不公平,民企参与PPP项目除受资金、资质壁垒限制之外,更多是受到所有制和地方保护的限制。例如一些二线城市政府定下不允许民营企业参加的潜规则,即便企业在评标中排在第一名,也通过鸡蛋里挑骨头的方式将其劝退。第二,资产受限。国有企业有政策银行的支持,而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偏高,得不到政府出台的或者招标当中所要求的融资利率。因此企业承担的融资利率差异大,导致融资周期偏短,项目资金结构很难搭建。第三,退出机制严重缺失。与国企相比,民企更注重自有资金的退出。目前,三批示范项目还没有相对明确的退出渠道,民企的再融资能力十分有限。
2014年以来,政府相继出台了许多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的指导意见,表明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已经纳入国家顶层设计范围。根据我们对政策的解读和理解,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的方式有公开上市后进行资产证券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
公开上市和资产证券化属于证券交易范畴。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和相关工作的通知》,优先选取符合国家战略的主要社会资本参与方为行业龙头,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2017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基金协会召开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座谈会,标志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正式启动。目前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标准还在制定中,但总体来看,可以判定:项目需要具有稳定现金流、稳定盈利,并且公开上市对项目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明确要求。但这两种方式对社会资本,尤其民营资本实现退出有一定难度,且运作周期较长。
股权回购方式一般指运营期满后由业主回购股权。这一方式存在操作周期过长问题,更受到业主方自身财力制约。因此我们更看重的是股权转让方式,即PPP项目交易流转的方式,是解决PPP项目发展瓶颈的关键点。
金融资本的天然属性就是流动需求。因此,PPP项目交易流转的市场需求巨大,希望在项目建设结束、项目资产已经形成,并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情况下,股权或资产可以在平台进行流转交易。这样有利于企业快速收回投资成本,进行商品项目的再投资。也有利于专业公司开展项目运营和管理。
今天,在财政部PPP中心、天金所以及各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PPP资产交易和管理平台正式成立,使我们真正感到PPP项目春天的到来。PPP资产交易和管理平台,创新了PPP项目退出机制,意味着PPP项目与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是我国PPP项目领域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平台将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进入,退出和流转提供可能,也为新的社会资本进入存量项目提供可能,从而保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的动力和活力。
在此,我结合这次交易所平台的成立和这几年对于PPP项目实践提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几年来,PPP项目大量落地,但存在以下风险,对交易所的平台和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转让还存在很多不适应性。
第一,PPP政策在各地政府落实中已经偏离了国家制定PPP政策的初衷。各地政府一味降低标价,为了降低股权回购成本和购买服务成本。目前,地方政府考核企业能够进入PPP项目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投资回报率,另一个是建设的回报率。这两个指标已经远远低于社会的固定回报率和社会平均利润率。而且在评选中标社会资本方时希望这两个指标越低越好,没有合理的下限设置。由于这一约束机制的缺失,甚至出现了恶性竞标的状态。这种现象的不良影响可想而知。前一时期,我们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推行管廊工程PPP项目试点。这一试点工程的资本运作方在各地的城商行还没有完全认识的情况下,国家政策银行就大量进入,且利率、资本回报利率不但偏低,还有利息反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这一个模式继续沿用到现在,仍以国家政策银行资本投入收益率作为评标的主要指标。这一优势条件使得地方大型国企和民企没有同样的竞争力,只能在大型央企中,选择享受到或者得到国家开发银行的大力支持和扶植的机构。这导致出现了很多奇怪现象,央企在某些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PPP项目的中标比例高达60%甚至90%。在许多二线城市中出现几十亿、几百亿甚至近千亿的PPP项目由央企一家独揽的局面。因此,大型地方国企和民企只是一个旁观者。我们根据参与投标的情况详细测算一下,一是资本回报率远远低于一般银行利率,国家要求的资本投资回报在银行基准利率上下浮30%、40%、60%都不少见。但参与整个PPP项目的施工主体有两个目的,一是投资回报,二是项目要取得合理的利润。一旦压低投资收益,作为投资主体就基本没有回报。但是这种现象在现在中标的过程当中大量存在,投资回报少之又少。如果一个项目落地运营15年,甚至特许经营30年,中标几十亿、上百亿,甚至上千亿的标的,折合成每年的收益率只有几十万、几百万,连千万都没有。以此类项目的财政和财务的持续盈利能力判断,几乎等于不良资产。项目拿到交易所去成交,没有哪一个投资主体敢买这样的产品,这样的PPP项目落地也使得政府一味降低标价。而且这种项目的长期运营质量也令人担忧。后续能不能成功保证工程平稳地运行?以后出现这些风险如何可控?这些企业中标以后,由于一味压低投资回报和建设回报,这样金融机构已经失去了物有所值评价的标准,不敢贸然投入。因此,大量的PPP项目一旦中标,也大量闲置不能开工,地方政府对这种项目也有很多难言之苦。
第二,目前大概4万亿的PPP项目落地,其中不乏有品质好的,但是多数基于投资资本的回报和项目的整个收益情况,真正能进行产权交易的少之又少。从现在开始,国家委办局和各地地方政府,应该把关于资本退出通道的相关政策前移到招投标的前期工作当中,要有正式的制度接口,最起码要求除了施工主体、运营主体的主体责任不能变更以外,作为施工主体资本,投资方在一定期限,在一定环境下可以流动,可以交易,可以退出。这样才能使资本方连续参与PPP项目。
第三,各地政府参照了过去管廊工程,海绵城市的试点,就是在社会资本进入阶段,杜绝一些联合体,甚至要求施工主体在参与作为社会资本方竞标时必须占相对大的投资股权比例。加上政府10%的比例以外,留给社会资本进入的也就10%-15%左右,极大地限制了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也使得社会资本方既是施工主体又是资本主体,自有资金和银行借贷大量囤积下来,使得企业再进行PPP项目的后劲明显不足。
其实PPP项目既是一个传统的施工主体,更是一个资本项目的运营的载体,通过这两年的运营,重现了像券商一样的资本大颚和野蛮人。他们用其现有的掌握分配不公的资源对于整个应该得到的合理的投资回报和施工利润恶意杀低标价,也造成了PPP项目今后的运营风险和投资回报不被社会认可这样的局面。
我希望这次研讨会,能够引起地方政府和国家政府高度的重视,规范我们的PPP企业,要还原于PPP项目的政治意义和它拉动我国内需和优秀企业长期发展的经济利益。
上述建议是我一家之言,肯定有不当或偏激之处,请谅解。最后我们预祝天金所这个平台在各方的努力下越办越好,谢谢大家!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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