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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4:36:34 来源:发改委网站
 
  第35条.移交前准备
 
  项目合同应对移交前准备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
 
  (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第36条.资产移交
 
  合同应对资产移交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2)进度安排。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项目运营环节的合作项目。
 
  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源、来水量、进水水质等。
 
  (3)对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项目合同应约定试运营的安排,如: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
 
  (2)试运营的期限。
 
  (3)试运营期间的责任安排。
 
  (4)试运营的费用和收入处理。
 
  (5)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
 
  (6)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项目合同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技术标准,如污水厂的出水标准,自来水厂的水质标准等。
 
  (4)服务质量,如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
 
  (5)其他要求,如运营机构资质、运营组织模式、运营分包等。
 
  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
 
  (4)各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
 
  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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