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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4:36:34 来源:发改委网站
 
  第六章 工程建设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项目合同可约定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如建设用地、交通条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工期等要求。
 
  (2)项目达标投产标准,包括生产能力、技术性能、产品标准等。
 
  (3)项目建设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质量要求等。
 
  (4)项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事故责任等。
 
  (5)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包括对招投标、施工监理、分包等。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项目合同应明确需要履行的建设审查和审批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应提供的协助与协调。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的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方法和处置方案。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项目合同应根据投资控制要求,约定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方法,以及项目投资发生节约或出现超支时的处理方法,并视需要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项目合同应约定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第30条.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验收通常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验收的计划、标准、费用和工作机制等要求。
 
  如有必要,应针对特定环节做出专项安排。
 
  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期需要投保的相关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落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注意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相关保险在时间上的衔接。
 
  第32条.工程保修
 
  项目合同应约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围。
 
  (2)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3)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4)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
 
  第33条.建设期监管
 
  若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费用安排。
 
  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建设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资产
 
  本章重点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或出租资产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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