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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

作者: 发布于:2015-06-29 14:36:34 来源:发改委网站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
 
  (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
 
  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第三章 合作关系
 
  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8条. 合作内容
 
  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范围
 
  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项,并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
 
  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4.回报方式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方式。
 
  5.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明确合作项目土地获得方式,并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对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限。
 
  第9条. 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讫时间和重要节点。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如对政府同类授权的限制等。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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