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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ppp(公私合作)的定义和模式

作者:余池明 译 发布于:2015-06-26 20:07:36 来源:加拿大PPP委员会网站

   定义

 
  “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这个术语在加拿大语境中有特定的含义。首先,它与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基础设施有关。其次,它必须在合作伙伴之间转移风险。不包括这两个概念的安排从技术上讲就不是“公私合作”,也不属于加拿大PPP委员会(CCPPP)所作的工作的范围。
 
  加拿大PPP委员会采用的PPP定义如下: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一个合作企业(cooperative venture),建立在双方的专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地分配资源、风险和回报来最好地满足明确规定的公共需要。
 
  公私合作包括了日益增多的私营部门专门技术和资本参与的模式的光谱。在一端是直接外包(contracting out),作为与传统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的另一种选择,另一端有公共部门管理的一种安排,但在其框架内,允许私营部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并可能暂时拥有一项资产。
 
  “私有化”("privatization")一词用在全部剥离(full divestiture)或一项特定的职能转到私营部门而管治性控制保留为公共部门的职责的情况下。不象美国PPP委员会那样交互使用“私有化”和“公私合作”两个词,在加拿大,“私有化”是指 PPP 光谱最远的那一点,即大部分或所有资产被私营部门持有的情况。加拿大的这个定义更接近除美国以外的很多国家使用的PPP术语。
 
  公私合作的模式
 
  下列术语是加拿大一般用来描述合作协议的,当然这个清单不必看成是权威和完整的:
 
  1、设计-建设(Design-Build)(DB): 私营部门按照公共部门的实施规范设计和建设基础设施,价格常常固定,于是成本超支的风险转到了私营部门(很多人不认为DB包括在PPP光谱中)。
 
  2、运营和维护合同(Operation & Maintenance Contract)(O & M): 私营经营者根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公共拥有的资产。资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公共实体手中。
 
  3、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DBFO):私营部门根据长期租约设计、投资和建设新设施,并在租约期内经营该设施。私营合作者在租约期满时,把新设施移交给公共部门。
 
  4、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 (BOO): 私营部门永久性地融资、建设、拥有和运营一项设施或服务。公共部门的要求在最初的协议中规定并进行持续的监管
 
  5、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T):私营实体得到特许在一定期限内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一项设施(并向用户收费),期满后所有权交还给公共部门。
 
  6、购买-建设-运营(Buy-Build-Operate)(BBO):公共资产移交给私营或半公共实体运营一段时间,合同通常要求对资产加以更新。公共部门从移交之时起根据合同实施监管
 
  7、运营执照(Operation License): 私营运营者获得执照或权利运营公共服务,通常有一定期限。这常常用于IT项目。
 
  8、只提供融资:私营实体。通常是金融服务公司,直接或利用长期租赁或债券发行等机制给项目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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