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PPP中心概览及在中国的运用
作者:岳喜财 发布于:2015-06-26 20:04:54 来源:财政部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缩写,是指共公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政府与民营机构(包括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或组建SPV(特别项目公司)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公共提供公共服务。从国外近年来的经验来看,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都是PPP成功的必要保证。国际经验表明,PPP中心是成功推广应用PPP的重要支持机构,承担着政策咨询、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促进或直接投资等重要职能。研究、学习国际PPP中心经验,有助于为我国各级PPP机构的建立于运行。
一、国外PPP管理机构的共性
(一)设立PPP中心的必要性。
“PPP不是一场婚礼,而是一段婚姻,是一段政府与市场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机制,更是一种管理机制、合作机制,政府要成功推广应用PPP,需要制定完善的PPP政策和战略,参与PPP项目的筛选准备、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监督等全生命周期(这一过程长达20-30年,甚至更长)的管理,要求政府具备多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相对稳定的政策。世界银行指出,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在履行PPP职能时,普遍存在招标采购动力不足、部门间协调不够、专业技能缺失、交易成本过高、相关信息不全等机制性失效问题,需要建立PPP中心予以弥补。
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均表明,凡是PPP市场较成熟的国家,都是建立了国家PPP中心甚至地方PPP中心。作为PPP专门管理机构,PPP中心利用自身专业人员和大量外围专家,可以为政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解决政府在PPP管理上的机制性失效问题,成功推行PPP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PPP中心的主要职能。
从全球范围看,虽然各国PPP中心的职能依各自政治制度、法律框架、发展水平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其主要职能包括:(1)提出政策建议。包括为PPP立法、筛选使用PPP的行业、选择合适的PPP模式、制定项目采购与实施程序、设计冲突解决机制等提出建议;(2)参与项目审核。从PPP项目储备至合同签署,全过程参与审核,决定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3)提供技术支持。在项目识别、评估、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环节,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持,与市场投资人沟通互动;(4)提高政府能力。通过培训等提高政府部门对PPP的正确认识,发展相关能力建设;(5)支持项目融资。通过直接投资项目,或代表政府发布项目信息以增强市场投资人信心,促进项目融资;(6)建立信息平台。搭建PPP政策和项目信息平台,帮助政府推介PPP项目,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促进市场竞争。
在PPP市场成熟的国家,PPP中心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分析项目的物有所值、完善项目评估方法学、帮助项目持续获得政治支持等,工作层面更加深入。
(三)PPP中心的机构设置。
国家层面的PPP中心设置主要有两种方式:(1)设立于财政部,如英国、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南非等;(2)独立与政府部门之外,如德国、韩国。国外成功运行的PPP中心大多设于财政部,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7个设立了PPP中心的成员国中,有10个国家将PPP中心设于财政部。这样有利于将PPP与其他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统筹管理。
地方层面是否设立PPP中心,很大程度取决于本国政府的经济规模与结构,以及投资决策权的下放程度。在英国、澳大利亚、巴西、德国、印度、墨西哥等许多国家,除设立国家PPP中心外,均设立了地方PPP中心。地方PPP中心在国家PPP中心支持、指导下,开展本级PPPP工作,以确保工作方法的一致性和最佳实践经验的及时分享与推广。
(四)成功PPP中心的共性。
很多国家的实践、世界银行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表明,运行成功的PPP中心有如下共同特点:(1)政府有推广PPP的强烈政治意愿,PPP中心能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2)PPP中心专注于解决政府机制性失效问题;(3)具有一定决策权力的PPP中心要比只承担咨询顾问角色的作用更加显著;(4)PPP中心需实质性参与项目,才能做好政府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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