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英国PPP项目以“物超所值”为核心

作者: 发布于:2015-06-26 19:45:30 来源:澎湃新闻网
 
  再看PPP在完善英国现代化政府采购和治理机制方面取得的成效。政府治理的现代化理念,催生并完善了英国的PFI/PPP模式。PFI/PPP又反过来促进了英国政府现代化治理的进程。
 
  英国PFI实践中形成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很快影响了英国的政府采购方式。英国政府于1999年7月成立了政府商务办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 Commerce,OGC),其成立目的是在整个政府部门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改革。OGC内部设立了民间融资部(Private Finance Unit,PFU),专门负责为公共机关制定和推进PFI政策。针对政府公共采购,OGC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和机制、研究报告等,深刻改变了政府公共治理的方式,重要标志之一是建立了公共服务协议制度(Public Service Agreement,PSA,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公共服务的具体目标)。同时,长期预算规划制度也被引入英国财政体系。
 
  国内外PPP的对比
 
  随着国内PPP热潮兴起,业界有种普遍认知,即BOT(建设-运营-移交)和特许经营本身是PPP的模式之一,有的甚至坚持认为,只要有私人资本参与都可认为是PPP,如BT(建设、移交)和私有化。
 
  但对比现代PPP的起源和英国推行PPP的背景、理念和做法,就会发现国内所称“泛PPP”与真正的PPP有很大差别。可以说,“私有化”不是PPP。私有化是英国撒切尔保守党政府推行的政策,是将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向市场尽可能转移;而PPP是布莱尔工党政府推行的政府向市场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两者有较大不同。
 
  那么,如果把我国的“泛PPP”也归为所谓广义PPP,那么拥有大量实践经验和案例的我国PPP,在国际上处于何种阶段和发展水平?
 
  200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发表的“促进PPP良好治理指南”指出,世界上PPP已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处于第一阶段,而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及美国和日本等处于第二阶段,仅有少数国家处于第三阶段,如爱尔兰、澳大利亚、英国。全球PPP市场成熟度曲线如上图。
 
  按照UNECE的判断,这三个阶段的各自特征是:
 
  处于第一阶段的国家,已确立PPP政策框架,开始检验配套相关法律的可行性,已着手提出基本概念如VfM(物超所值)和PSC(公共部门比较因子),并从早期交易案例中推广经验教训,PPP已在该国逐步确立一定市场地位;
 
  处于第二阶段的国家,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启动新一轮立法改革,建立专门的PPP部门,优化PPP模式,不断培育潜在的PPP市场,扩展PPP项目产生的渠道,扩大项目的范围,并进一步撬动和扩大资金来源;
 
  处于第三阶段的国家,已建立边界清晰的综合性“体系”,消除各类法律障碍,优化并复制PPP模式,有更复杂的风险分担机制,有保证的现金流覆盖服务成本,并已获得长期的政治上的认同,有全方位的资金来源,形成繁荣的基础设施投资市场,养老金和私募股权(PE)都愿意投入PPP项目,PPP经验推广至训练有素的公共服务部门。
 
  对比可知,我国PPP实践水平处于较低阶段,与国外先进水平存在不小差距。这是中国同行要虚心学习,努力改进的地方。现在不是妄称“中国特色的PPP”的时候。
 
  国内已有这么多所谓PPP项目(按照大岳咨询公司的说法,大概有七八千个案例),为何还处于较低水平?原因很简单,过去的BOT、特许经营并非真正的PPP。真正的PPP扎根于现代化的政府治理理念,扎根于从重建设到重运营和重服务的思想飞跃,也源于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幅提高。对比之下,我国的PPP在思想理念上还需要提升,实践基础还需要大力夯实。
 
  我国的PPP大致也可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以BOT模式为主,1985年广东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拉开了我国BOT实践的序幕,之后广西来宾B电厂等一批有影响的项目迅速开发。该阶段主要以融资为目的,为政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历史欠账,弥补资金的不足。所以,以设施建成为目标,较少考虑达成运营和服务目标。更有甚者,BOT模式异化发展成为BT模式(建设-移交),本质是施工企业带资建设,没有运营服务,最后大量地方政府违约欠债,相关企业亏损严重,财政部紧急叫停。所以,BOT与BT模式,没有现代PPP倡导的“物有所值”理念及招商管理机制,更没有服务监测和支付机制等约束双方的手段,造成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损失,甚至发生承包商触犯法律等事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