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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PPP项目以“物超所值”为核心

作者: 发布于:2015-06-26 19:45:30 来源:澎湃新闻网
 
  风险分担指的是,设施建成后需长期运营。在基础设施全寿命周期内(正常使用和维护,大约需30-50年,甚至更长),出现各种的风险非常正常。由于基础设施是资金、技术和管理密集的载体,企业的专业力量能化解风险,而政府往往无能为力;相反,土地、动拆迁、规划和政策的风险,多数会超出市场能化解的能力范围。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往往决定PFI/PPP项目最终成本的高低。
 
  所以,在PPP项目实践中,首先要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识别、分析与评估,然后进行合理分担。政府如果把所有风险转移给企业,会超出企业能化解的范围,企业相应也会把成本抬高。实践中,大量风险是与责任结合的。所以,责任按专业分工、风险按能力分担,是PPP项目风险管理的黄金原则,在PPP项目契约中,需对此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PPP项目与其他私人参与模式一样,建立公私合作机制十分重要。公私合作机制,是一种基于平等交易和共同目标的合作。对双方均不能承担的风险,建立一个开放合作框架,共同协商克服困难。合作框架包括:在合同上约定明确双方承担的职权;专门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公开经营账户;设立专门的合作关系管理团队等。有了合作机制,项目如果遇到法律、政策和合同的变更,双方会进入合作、商谈甚至重启谈判的通道,相应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
 
  3.绩效管理
 
  PFI/PPP的绩效监管主要由两项制度完成,即绩效监控和支付机制。作为对PFI/PPP项目“物超所值”的闭环,绩效管理的原则、内容和方式也要在招商阶段确立。其中,最重要的是确立产出标准(Output Specification)。
 
  产出标准是绩效监控和支出机制的依据。它指PPP投资商、运营商最终需要向政府购买方和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成果,是从基础设施转向公共服务的重要一环。政府部门必须仔细考虑自己要求的服务的质量,以及长期提供服务的所需成本。
 
  产出标准在招商阶段前期就要确立。这对政府能力确实是一项挑战,也是项目成败、能否找到合适的合作者的关键。政府不仅需要想明白自己到底要什么,是设施还是服务,还要弄清楚市场到底有无能力提供所需服务(如果市场不能提供,只能政府自己提供)。所以,产出标准一般需要满足SMART原则,即明确(Specified,标准要明确)、可测量(Measurable,服务的成果可测量)、可获得(Achievable,企业能提供)、务实(Realistic,企业可以做到)、及时(Timely,政府可以定期及时检查)。政府在三公原则下,也可邀请企业共同参与市场企业确定产出标准。
 
  绩效监测(Performance Monitoring)依照产出标准而实施。绩效监测主要是围绕服务的可得性(Availability)进行的。由政府部门提出服务的可得性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对服务可得性进行监测,最后由政府部门根据服务可得性完成状况进行支付。
 
  绩效监测一般由政府或政府委托专业第三方实施。公私双方在招商谈判的过程中就要约定绩效监测的制度,包括监测的主体、内容、方式、频率和费用等,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英国在PFI项目中,将绩效指标量化为具体分值,称为绩效分值(Performance Points)。分值的确定也有科学周详的考量。承包商提供服务并达标,会获得绩效得分;而如果未提供服务(unavailability) 或提供服务未达标(substandard)就会扣分。对承包商而言,扣分意味着收益损失。承包商需要及时改正,否则,政府会通过棘轮机制对承包商进行层层加罚和扣分。
 
  支付机制也依照产出标准实施。它是PFI/PPP项目最鲜明的特征之一,是确保项目操作风险向服务的提供者进行成功转移的关键要素,也是PFI/PPP合同最重要的部分。
 
  支付机制是一种经过正式商定的支付程序,即通过这种程序,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支付,并将支付与服务的绩效水平联系起来。支付机制既提供了一种绩效激励方式,也是对有失水准进行惩罚的基础。因此,支付机制是绩效监管和绩效监测的“双保险”。
 
  支付机制秉承“先服务,后支付”或“无服务,不付费”的基本原则,将各类服务指标综合形成单价(Unitary Charge),政府按单价支付。支付机制必须使政府部门有能力支付服务费用,其中扣款等关键要素的设计,必须符合市场状况,能让承包商接受。支付机制的执行,具有很强的时间要求,在投标阶段须包含在招商文件中,因为支付时间对承包商的财务成本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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