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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PPP项目以“物超所值”为核心

作者: 发布于:2015-06-26 19:45:30 来源:澎湃新闻网
 
  直到1997年,托尼布莱尔领导的工党上台执政,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一系列修订调整,PFI模式才真正开始被广泛应用。工党政府要求各部门提出PFI项目清单,还专门对国民医疗系统(NHS)制定相关法律,使其能采用PFI模式;并修订地方法规,使地方政府有推动PFI和签约的资格。1997年7月《国家卫生服务法案》颁布实施,使医院成为可与民间机构签订PFI协议的合格主体,同年12月,英国《地方政府契约法案》公布实施,地方政府获得与民间机构签订PFI协议的法定资格。
 
  针对PFI制度本身,英国政府还委托马尔科姆·贝茨爵士对PFI进行全面检讨,并于1997年6月提出包含29项建议的第一版贝茨报告(Bates Review)。根据该报告,英国政府当年9月设立协助专业主管部门、进行PFI研究的PFI推动小组(PFI Taskforce);在1998年11月第二版贝茨报告的考核和建议下,成立独立的永久性的公私合资公司PUK(Partnership UK,由中央政府部门与巴克莱银行等合资组成,私人部门占51%,政府部门占49%),在PFI执行程序精简化、招标成本的降低及案例经验的学习,从事长期系统性研究,并扮演提供政府政策建议的专业智库角色。在地方层面,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与民间合资成立了4Ps公司(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rogramme),辅导地方政府部门推动PFI项目并解决实际问题。
 
  在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并建立完整的辅导机制的条件下,PFI模式在英国得到快速实施,英国政府也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政策、实施和监督框架,迅速积累了大量案例经验和研究成果。其重大举措包括,1996-2000年出台PFI技术准则(PFI Technote1-7,内容涵盖会计、采购、顾问、选择、公共比较因子的确定、合同管理和设计品质等),2003年出台PFI合同标准(第三版),2004年8月英国财政部出台《物超所值(Value for Money)评估指导》,2007年出台PFI合同标准(第四版)。2000年,PFI模式形成的经验和理念,扩展到其他公共服务,促使英国政府成立政府采购局(OGC,Office of Government Commerce),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采购办法和机制。
 
  这些举措结合以“物超所值”[Value for Money,指基础设施在全寿命周期内能够满足用户要求所投入的成本和获得的服务质量(或功能)的最优组合]为核心理念的PFI实施机制,使私人资本明确看到了稳定的政策和利益所在,极大地激发了私人资本进入英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市场的兴趣,英国的PFI/PPP很快成为世界各国学习效法的标杆。
 
  英国PPP的理念和执行
 
  英国推动PPP成功,有其偶然因素,但更是历史必然。在理念层面,主要有两方面认识转变。
 
  一是政府的执政方式。20世纪七八十年代,新公共管理思想兴起,认为要改善社会治理模式,提高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绩效,就应引入私人部门的市场力量和激励、竞争和考核机制,甚至可将政府事务向市场私人部门外包,政府要向市场购买物品和服务。
 
  1990年代的英国,处于新公共管理思潮的中心,甚至有人提出新公共财政管理(New Public Financial Management,NPFM)的思想和举措,要求政府用权责发生制记账,并按照市场规则确定成本与价格,建立业绩指标、预算授权、公共服务审计和公共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物超所值”(Value for Money,VfM),建立负责任的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
 
  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提出了所谓“第三条道路”,主张全社会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治理,而非撒切尔主义的完全私有化(Privatization)。在很多事情上,政府可同参与者谈判、协商,一起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而非任何问题都要动用国家行政力量。因此,建立公共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即PPP,与布莱尔的执政理念一拍即合,也是工党政府大力开展PFI的理论基础。
 
  其次是对基础设施的认识。公共基建主要指基础设施。传统的认识,将基础设施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具体资产,而此时的英国理论界已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紧密结合,认为基础设施的终极目的是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而非提高国家GDP数字。这样,基础设施的所有环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服务,都被整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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