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PPP项目投资人选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作者:陈益刊 发布于:2015-06-26 17:09:22 来源:一财网

   2015年1月21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下称“PPP办法”),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了政府采购管理。

 
  此前外界对PPP项目投资人选定程序是适用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有所分歧。招投标法更为工程公司所熟悉,而由于政府采购严格,地方政府也更喜欢招投标法。但财政部更坚持用政府采购法,因为PPP项目需要财政补贴,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磋商办法和PPP办法出台后,明确了PPP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
 
  上述负责人表示,PPP办法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考虑三点:一是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二是政府采购法认定的法定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为了配合PPP项目采购管理,磋商办法新增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此前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具体来说,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有所相同,比如,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
 
  不过,两者在“竞争报价”阶段有所不同。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而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PPP办法有哪些创新之处?
 
  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过程顺畅高效和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新增了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的采购方式,引入了两阶段采购模式。
 
  二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
 
  三是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
 
  四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
 
  五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创新了监管方式,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以弥补行政监督手段的不足。同时,要求项目采购完成后公开项目采购合同,引入社会监督。
 
  六是针对PPP项目复杂程度高和采购人专业性不足的实际,明确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承担PPP项目政府采购业务,提供PPP项目咨询服务的机构在按照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后,也可以从事PPP项目采购代理业务。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