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利建设
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水法实施已有十多年时间,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水利发展的需要,建议适时启动水法修改准备工作。报告还作出了我国水利建设和水利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多条建议。
加大加快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
报告建议,在城市防洪上,要加大加快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在农村,要下决心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要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全局性、战略性排水、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防洪排涝体系、水生态保护体系和农业灌溉体系。
要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加快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的现代水网体系。要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控制性枢纽工程和重要蓄滞洪区建设,提高抵御洪涝灾害能力。要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重大农业节水工程,着力强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解决好农田水利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在水利建设中,要研究探索重大建设项目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办法。
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报告建议,要切实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继续加大中央财政对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生态环境整治等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
对经济发展欠发达和扶贫重点地区,通过地方债券等减轻市县配套资金压力。要加快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运营和管理。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改革
报告建议,鼓励各地探索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通过承包、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队伍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积极倡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经营和管护主体,开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改革试点。
应采取明晰产权、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工程配套等综合性措施,探索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以水定产
报告建议,要以水定产,在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地区,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受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农业种植结构,减少高耗水产业,调整耕地用途,发展低耗水农作物。
要加快推进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实现对主要平原、盆地和岩溶山区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在执法检查中,对于因旱作覆膜和节水灌溉覆膜造成的“白色污染”比较严重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