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建造能力的构建与提升
作者:宋志宏 梁舰 冯海忠 发布于:2016-08-19 13:46: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当前活跃在综合管廊领域内的社会资本分析
从《PPP模式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应用研究》课题组对财政部综合管廊试点项目的调查来看,已经签约或正在与政府方进行合同谈判的社会资本多为大型施工企业,主要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以及中交系统个别单位等。有很少一部分地方国企参与了竞标,但中标率很低,而石化系统、电建系统、矿建系统、水利系统等非主营建筑业务的央企则很少介入;关键是作为社会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民营建筑企业除了在白银市综合管廊项目上有所表现外,尚没有看到其他身影。
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是一个大的概念,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必须具有实施项目设计、建造、运营、融投资的条件和能力。也就是说,当某一承包商同时具备上述能力并与政府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时,该承包商即为唯一的项目社会资本方。而当由分别具备设计、建造、运营、融投资资质与能力的社会资本组成的联合体中选时,该联合体必须推举一个牵头人并由联合体协议授权与政府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该牵头人可以是承担PPP项目设计、建造或运营的任何一家法人企业,但原则上不能由融投资机构为联合体牵头人。
由于现阶段综合管廊PPP项目大多采用的是施工总承包,故呈现出多以施工企业而且是大型央企为综合管廊PPP项目社会资本的局面。这只是一个过渡性现象,一旦时机成熟,以施工企业为主的社会资本现象将会有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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