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与特许经营有何关系
作者:崔卫卫整理 发布于:2016-07-22 17:22: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PPP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的重大体制机制变革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始于80年代。特许经营在我国也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专门提到推广应用PPP模式需要特许经营的一些领域。
那么,二者究竟有何关系呢?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副主任韩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发展论坛上介绍说,在应用领域上,PPP项目由传统的经济类基础设施领域,向社会类和政府类扩展,国办发24号文明确提出,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可见,新时期的PPP应用更广泛,远远超过过去的传统的经济类基础设施范围。实践中,各个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都呈现出持续增长态势。
在韩斌看来,所谓政府特许经营,顾名思义是指政府将公共资源或者公共服务的经营权许可给社会资本经营,社会资本在政府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部门公共职能。所以,特许经营首先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是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其次,特许经营是一种市场准入方式,把传统上只能由政府或政府指定主体,比如国企,参与经营的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如市政公用设施,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打破垄断,引入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由此特许经营应该严格限定在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只有确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才能明确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防止扩大化。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政府授予社会资本在特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排他性权利。通常会附着政府对最终政府的收费权,以及周边的商业开发权。无论是收费权还是商业开发权,都是政府让步给社会资本的一项有价值的公共资源。从公共服务领域运营模式的回报机制和应用范围来看,特许经营是PPP的一种形式,适用范围限定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特定领域,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锋也讲到PPP可以划分为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国办发42号文提出,13个适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领域中,有5个需要实施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在我国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伴随着国家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行政色彩浓重的特许经营方式将不完全适应时代进步的需要,强调平等合作的成熟PPP模式是大势所趋。”韩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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