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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引入PPP模式推广购买服务

作者: 张宏勇 李启灵 发布于:2015-03-10 11:02:13 来源:云南省泸西县财政局

  多年来,云南省泸西县政府采购工作在节约资金、反腐倡廉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已为社会公认,制度架构、执行环节、服务理念等方面明显提升,在日常采购业务的办理上做到关系融洽、职责明确、运作顺畅,但仍然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实现采管分离。

  将政府采购操作职能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2012年11月,泸西县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成立泸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划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红河州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精心组织实施,形成了“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

  2.建立专家评审库。

  严格按照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服务不招社会组织”,有效遏制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的不廉洁行为。出台《泸西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专家库。泸西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条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由县财政局在本县各行各业、各部门进行公开招聘、审核和聘任,并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聘任的办法。县财政局根据自荐和推荐情况,定期审核聘任。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时,由交易中心牵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开标前半天通知评审专家,确保专家评审的独立性、科学性。

  3.完善政府采购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按照《泸西县关于红河州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集中购买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逐步构建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同时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采购政策、公开采购程序、公开采购信息、公开采购结果;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部在“红河州财政局”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

  4.强化源头预防,实行政府采购开标全过程监管。

  自2012年9月起,泸西县政府采购在开标前均向县检察院提出档案查询申请,对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院及时查询后将查询结果反馈县政府采购中心(交易中心),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一律取消其投标资格,把好政府采购参加投标各社会组织入口关,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行贿的恶性发展,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阳光、和谐发展。同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邀请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人员,从标书开封前一直到资格条件审查、符合性条件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产生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了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和治理了商业行贿。

  5.加强人员管理、严肃采购纪律。

  一是制定《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对违反廉政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查处,毫不姑息,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廉政守则》规定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规范了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二是设置投诉电话,经常上门了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服务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对电话、信函以及口头的投诉做出及时的查实处理。同时,严肃采购纪律,对应招标采购而未招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与投标社会组织串通虚做招标等违规事件,一经查实,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取得的成效

  1.制度建设日臻完善。

  近年来,泸西县先后制订了《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建立,从源头上有效地制止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跑冒滴漏”现象。

  2.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

  2003年成立了泸西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审批、组织实施;2007年成立采购管理科,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审批、监督,实现了采管分离,但采购中心和采购管理科都隶属于县财政局;2012年成立了隶属于泸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泸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至此,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采管分离。

  3.政府采购明显规范。

  通过近年的规范化管理,采购流程进一步公开,招投标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预算单位、采购执行机构、管理机构各自的职责更加细化、明确,采购环节和评标环节的人为因素大大减少,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购买到更优质的服务,有效抑制了腐败,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通过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扩大了采购规模,降低了采购成本,保证了采购商品质优、价廉。2007年泸西县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738.01万元,实现政府采购1627.92万元,节约采购资金110.09万元,节约率为6.33%;2014年采购预算金额7680.43万元,实现政府采购7184.04万元,节约采购资金496.39万元,节约率为6.46%。2007年到2014年政府采购金额增加5556.12万元,年均增长793.73万元,增长率为49%,资金节约率也得到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后期监管空白。

  由于种种原因,通过交易中心集中采购后,各相关单位和人力存在监管不力现象。交易中心组织询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后,只是在网上发个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后送一份到交易中心备案就基本完事,至于后期的供货时间、验收等情况,交易中心一无所知,致使一些中标供应商在服务质量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带来了负面影响。

  2.采购人员素质不高。

  从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应该熟悉政府采购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招投标理论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该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大多都是从其他部门调剂而来,对政府采购常识知之甚少,不能满足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使政府采购领域综合型人才欠缺,政府采购发展后劲不足,和谐的政府采购运作机制缺乏人才支撑。加之该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变动频繁,采购业务培训不多,形成采购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制作招标文件不科学、漏洞较大,也无法准确判断哪些是对参与投标社会组织的歧视条件,时有置疑。

  3.政府采购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还不健全。

  采购方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时,虽然也包括了评估与监督内容,但科学性与针对性不强。在购买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评估上缺少标准、随意性较过大,事后对供应商服务水平与质量的评估也失于空泛与粗疏。目前还没有建立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缺乏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得一些供应商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有机可乘,以次充好,导致服务品质下降,使得民众对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下降。  4.政府购买服务滞后。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近年来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新举措,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政府购买的范围遍及教育、公共卫生、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就业促进与保障性住宅等领域,可谓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实现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变政府部门做一件事情就要建立一个服务机构或自办一个事业单位、养一批人的习惯,变养人为办事,把养人的支出全部集中在办事上。政府利用社会资源,通过购买的模式履行职能,在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不增加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服务。

  但泸西到目前为止所进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大多属于政府购买自身服务,购买公共服务涉及的很少,甚至对购买公共服务这个概念都很陌生。近年来,泸西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也就有三项,一是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二是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三是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社会组织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交易中心)与中标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县委办、县政府办行文,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中标的社会组织中任意选择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的领域有待拓宽。该县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领域几乎为零。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会议、报刊、宣传栏以及其他媒体,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采购单位不断提高认识,明白实施政府采购既是促进廉正建设,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逐步由被动转变为自觉行动,消除种种顾虑,形成互动,营造良的社会氛围。

  2.加大培训力度。

  一是加强培训。州级政府采购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县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县级也应组织各单位采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增加对政府采购认识的前提下,使其熟悉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招投标程序、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法律法规等。还可以利用单位采购的机会,监督管理人员到单位走访,通过跟踪、督察、讲解、问询、答疑、以及对单位领导和采购人员实地进行采购操作程序的培训,使其既提高理论水平,也迅速掌握操作要领,又增强对政府采购的认知程度。共同促进政府采购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是加强指导。省、州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多到县级政府采购部门进行调研,掌握县级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适时纠正其不规范行为,定期组织各县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学习交流,达到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通进步。县级政府采购部门则应侧重于对采购后期的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货款拨付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

  3.加大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从程序监督上说,一是全方位监管采购过程。深入实际,监管招标文件内容要求、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各个环节,确保采购程序的阳光操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二是强化集中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与纪检监督、质检、检察、司法等部门通力协作,对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活动加强现场监督,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既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开展公平竞争,又促使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从而达到供求“双赢”的目的。从监督对象来说,一是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这是监督重点。首先抓过程监管,对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程序的运作、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各个环节,道道把关,跟踪监管,严格采购程序的阳光操作,吸引供应商参与竞争,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彰显“阳光”形象。其次抓现场监管,对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活动加强现场监督,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以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体现“物美价廉”的原则。最后抓事后监管,加大对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运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净化政府采购环境,增强政府采购的公信度,有力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二是对需求方的监督。加强对其廉政教育,提高廉洁意识。出现和商家串通,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三是对商家的监督。非不可抗力原因延迟供货时间的,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商家串通投标,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次充好,为需求方集体和个人牟取不当利益的,取消中标资格,在采购平台进行通报,终身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是对采购从来人员的监管。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办事,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性原则办事,严明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严肃查处采购从来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4.转变政府职能,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是强化治理理念,拓宽购买服务范围。在新型公共服务体系中,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职能关系,将社会力量置于重要合作伙伴位置,发挥政府与社会力量各自功能优势,相互弥补,相得益彰,形成多元公共服务供给格局。逐步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疾病防控、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领域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理清关系,明确责权。政府与社会力量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政府确定购买内容和标准并承担监管责任,承接主体依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尽可能减少双方责任关系的随意性。同时,政府作为出资者,应站在公共利益角度,明晰服务项目的要求、期限及效果,对合同进行全程监控。当然,购买服务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提供服务的责任仍属公共部门。

  三是立足实际,合理选择购买服务项目,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在全县范围内,先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需的、可操作性强的项目进行购买服务,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有针对性地选择购买模式,等经验成熟再在全县范围内铺开其他购买服务项目。

  四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从完善制度入手,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逐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当然,制度的各要素之间要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构成一个整体,并在制度框架内形成运行机制。首先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准入条件、审批程序、预算安排、支付标准、经费保障等。其次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检查验收、监督管理等规定,规范政府购买行为和服务方式。

  五是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首先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和转移支付力度,既要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又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突出问题,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科学、稳定的财力保障。其次要带动社会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与社会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要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就要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将社会富余资金通过建立各种公益性基金集聚起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投入,使之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  (作者:云南省泸西县财政局  张宏勇  李启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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