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药品集采新规见实效 平均降幅10%
作者: 发布于:2015-11-30 18:35:35 来源:西海都市报
近日出台的《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新机制。
《方案》要求,切实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为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禁止网下交易,禁止各种名目的网下利益输送。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按照“用什么、招什么、采什么”的原则,列明招标采购、挂网采购、谈判采购、备案采购的药品等,实行分类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力争平均降幅在10%。
青海省药品采购本着重质量保供应的原则。在竞价分组中,对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国家一类新药等质量保障因素给予优先考虑;将藏成药、常用低价药品,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用药,基础输液和采购金额占比排序在80%以外的非专利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挂网采购;对配送率达不到97%的企业将予以淘汰,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医疗机构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医用耗材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对特殊重大疾病等临床急需、临床必需且在中标药品中无可替代的药品,对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所需等药品,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金额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同类中标药品的8%,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
此外,同时启动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外周血管介入、人工晶体及其配套材料等四类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同步开展挂网采购等相关工作。药品医用耗材货款按照购销合同及时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结算,货款结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在规定时限不能按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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