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福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FJGC-ZB-G-2019-01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FJGC-ZB-G-2019-011
项目名称: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张秀鸿
联系方式:0591-83393306/83393307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福建福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2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潘先生/0591-88609000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1、项目用途:维保
2、简要技术指标: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车辆损失险(3)车辆盗抢险(4)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3、服务期:合同签订后1年,原保单到期日起保,逐期出单。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秀鸿/0591-83393306、83393307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2月02日
中标日期:2019年03月04日
总中标金额:171.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联系地址 | 中标折扣(折)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33号 | 4.9 |
2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5层A单元、6层B单元、7层A单元、28、29层 | 4.9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福州市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2#楼9层0203A单元 | 4.9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2.565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1)各入围企业以各自中标品目的暂估保费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的标准:成交金额(万元)100以下收费费率标准1.50%。成交金额(万元)100-500收费费率标准0.8%。
评审专家名单:
许飞月、黄津钟、陈同熙、丁家武、张建丽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包号1-1,中标标的名称157台车辆维保服务,规格型号(招标项目的性质)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数量1项,折扣(折)4.9。包号1-4,中标标的名称50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维保服务,规格型号(招标项目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数量1项,折扣(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按投保时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最新政策执行,维保过程中如遇政策变化,需按政策变化执行。
服务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险种具体以招标人投保时确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险种为准。
包号1-2,中标标的名称134台辆维保服务,规格型号(招标项目的性质)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数量1项,折扣(折) 4.9。服务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险种具体以招标人投保时确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险种为准。
包号1-3,中标标的名称121台辆维保服务,规格型号(招标项目的性质)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数量1项,折扣(折)4.9。服务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险种具体以招标人投保时确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险种为准。
六、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7.3.1条款)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和招标文件(第二章17.3.2条款)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经营场所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也未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材料;未提供“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将车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17.3.1条款第(2)条和17.3.2条款第(13)条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报价部分评审
2.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3“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了说明函,说明函阐明:“我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折扣为0.49折,我公司无法按照此报价履行本项目的合同,经公司内部研究,决定放弃本次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权利。”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公示期:自2019年03月04 日起至2019年03月 07日止。
4、中标日期:2019年 03月 04日(招标编号:FJGC-ZB-G-2019-011)。
5、本公示“五、中标信息”中“总中标金额:171万元(人民币)”为本项目的暂估价,各入围企业均以入围的企业中所报的最低折扣为中标价并按中标价对新车进行维保。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