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广州市番医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陪护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GZJLCG-GZ-2018104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GZJLCG-GZ-20181041
项目名称:陪护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项目联系人:郑小姐、陈先生
联系方式:13316052692,020-37880769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广州市番医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愉东路8号中心医院内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苏小姐,吴小姐/020-34858969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广州市番医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19年1月3日就陪护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JLCG-GZ-20181041) 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GZJLCG-GZ-20181041
二、采购项目名称:陪护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55万元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聪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湾二街1号第五层501
六、报价明细
中标、成交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服务期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陪护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 / | / |
/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 576 |
七、评审日期:2019年1月24日
评审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号碧海湾A栋2001-2002室评标室
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或单一来源采购小组):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王宜
评审委员会成员:卞如芳、农会佳、朱铁汉、张俏
- 评审意见(非标采购方式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项目名称:陪护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GZJLCG-GZ-20181041 评审日期: 2019年1月24日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 | 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 | 技术得分 | 商务得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排名 |
45% | 35% | 20% | 100% | |||||
1 | 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 | 是 | 是 | 40.2 | 30 | 20 | 96 | 1 |
2 | 广州红海瀚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是 | 是 | 32.4 | 15 | 16.23 | 54.77 | 2 |
3 |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是 | 是 | 29.2 | 10 | 17.3 | 52.23 | 3 |
4 | 广东卓才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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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十、联系事项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番医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愉东路8号中心医院内
采购单位联系人: 苏小姐,吴小姐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20-34858969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号碧海湾A栋2001-2002室
联系人:郑小姐、陈先生
联系电话:020-37880769,13316052692
传真:020-37880739
E-mail: 3323564581@qq.com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或(广州市番医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采购人:广州市番医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5日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1号碧海湾A栋2001-2002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郑小姐、陈先生/13316052692,020-37880769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1月03日
中标日期:2019年01月24日
总中标金额:0.0576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湾二街1号第五层501 | 0.057600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1.125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
评审专家名单:
王宜、卞如芳、农会佳、朱铁汉、张俏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中标标的名称:陪护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
数量:一批
单价:/
服务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六、其它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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