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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房山区2012年、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资源养护项目(阎村镇)养护和管理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作者: 发布于:2018-05-04 12:4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房山区2012年、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资源养护项目(阎村镇)养护和管理工程项目(项目编号:WYCZ30118-003)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WYCZ30118-003

项目名称:房山区2012年、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资源养护项目(阎村镇)养护和管理工程

项目联系人:于晓宇

联系方式:010-89368642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路口南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先生,010-89318526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招标内容:房山区2012年、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资源养护项目(阎村镇)养护和管理工程范围内所植林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

采购用途:房山区2012年、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资源养护项目(阎村镇)养护和管理工程养护和管理

合同履行日期:三年(36个月)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于晓宇,010-89368642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04月10日

中标日期:2018年05月04日

总中标金额:444.136320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1 北京子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27号 444.136320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4.1284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评审专家名单:

郭朝京、王建红、高新宇、宋国刚、李京娜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工程名称:房山区2012年、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资源养护项目(阎村镇)养护和管理工程

建设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

建设规模:总面积557.4亩,其中2012年531亩、2015年26.4亩

 

六、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需填):

工程名称:房山区2012年、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资源养护项目(阎村镇)养护和管理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WYCZ30117-003

招标人: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路口南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10-89318526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

邮编:102488

联系人:于晓宇

电话:010-89368642

传真:010-89368096

定标日期:2018年05月04日

房山区2012年、2015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资源养护项目(阎村镇)养护和管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于2018年05月04日公开开标,开标会结束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经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本工程中标候选人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子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评标得分88.40分);投标报价4441363.2元;质量标准:合格;工期:三年(36个月);项目负责人姓名:高斌;证书名称: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编号:J00820163010036;

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评标得分80.59分);投标报价4442484元;质量标准:合格;工期:三年(36个月);项目负责人姓名:张小凤;证书名称: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编号:ZGD29017413;

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评标得分69.59分);投标报价4443000元;质量标准:合格;工期:三年(36个月);项目负责人姓名:熊永;证书名称: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编号:ZGC2903617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公示发布次日起连续5个工作日(2018年05月07日至2018年05月11日)。

公示期内本项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特此公示。

立项批复文号:房财政采[2017]581号

日  期:2018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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