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采购中标公告
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采购 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17FACZ1532
财政编号:RWHF2017-0546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6日
开标(采购)日期:2017年7月7日
标段名称: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采购 中标人一: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2076号岭湖墅39幢107第一层 中标(成交)金额:壹佰肆拾陆万元(¥1460000.00元) 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采购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一批。 中标人二: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501-503 中标(成交)金额:壹佰肆拾捌万陆仟元(¥1486000.00元) 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采购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一批。 中标人三: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中标(成交)金额:壹佰肆拾壹万元(¥1410000.00元) 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采购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一批。 中标人四: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安联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鸿达大厦4楼 中标(成交)金额:捌拾捌万捌仟捌佰元(¥888800.00元) 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采购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一批。 中标人五: 中标供应商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中标(成交)金额:壹佰叁拾叁万元(¥1330000.00元) 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采购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一批。 中标人六: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东塔楼15层 中标(成交)金额:玖拾壹万陆仟捌佰元(¥916800.00元) 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采购2016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一批。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陈正奎,马小燕,邵宗煌,王艳,姚世强
招标(采购)人名称: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306号
联系人:姚世强
联系方式:0551-62871810
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名称: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合肥要素市场六楼
项目负责人:刘丹 联系电话:0551-66223728,66223690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