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定点采购备选库项目中标公告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定点采购备选库项目中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定点采购备选库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东河国资政采[2017]210号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6月1日
四、开标日期:2017年6月30日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中标情况: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 址 | 总折扣率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定点采购备选库项目 |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90号6楼 | 58% |
青岛捷安信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8号内 | 60% | |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高昌路7号厂区3号楼2、3层厂区 | 55% | |
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 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青岛农业大学内 | 58% | |
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84号 | 55% |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李俊卿、孟凡伟、崔烨炜、于淑花、王树峰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东营市河口区河聚路9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3662119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地 址:东营市河口区河聚路20号
联系人:韩女士
联系方式:0546-3631057
附件:1、服务要求等
发布人: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定点采购备选库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技术规格要求或服务内容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购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定点采购备选库,择优选定5家中标人。分批次检测,检测任务包括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抽检、重大活动质量保障监测、重点品种监测、节假日质量监测和投诉举报质量监测、食品风险评估检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测等。检验项目: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元素含量、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含量、非食用物质含量、掺杂掺假、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微生物、食品餐饮具、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易非法添加物质含量等。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投标人必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投标人必须具有与国家有关资质认定规定相适应的检验资质,并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F或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的CMA食品检验能力认证),通过的检验检测能力符合拟承担的项目要求。
(四)投标人必须在山东省内具备独立的食品检验实验室(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五)具有开展食品定点委托检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六)自2014年3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食品检验数据泄露、造假,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投诉等方面)。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项目实施的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和采购人要求开展抽样、检验等各项任务,并根据承担的检验任务出具检验实施方案交采购人审查确定。
3.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标准和方法,严格执行,并有完善的检查落实措施。
4.每次抽样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及早上报检验结果;与采购人代表、工作人员随时交流,接受采购人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5.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擅自变更检验方法,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购人通过跟踪监督检查的方式对各中标供应商所做出的检验数据进行考核,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或者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检验数据等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承检采购人食品抽检任务资格,并对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6.对于《食品安全检测项目及市场指导价》中列出的检验项目不具备检验能力和资质的,应当按照环节在投标文件中分项列出,并进行数量合计。
四、服务要求
1.每期任务能够提供3组以上采样人员和采样工具(包括车辆、冷藏运输工具),提供样品运输、交接服务,采样完成后3日内汇总出样品信息汇总表,并安排专人录入“国家农产品直报系统”和“省抽系统”。
2、抽样完成后7-10天出具检验结果报告(特殊检验项目按检验时限要求出具报告);如有紧急需要,在确保检验结果合法有效前提下,可在2-3天出具检验结果报告;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采购人。
3、检验工作结束后,须在2日内汇总检验结果统计报表,并安排专人录入“国家农产品直报系统”和“省抽系统”。结合实际工作和检验情况开展研判和分析,形成相关分析报告;分析报告须在10日内报采购人。
4、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积极为采购人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5、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发送检验报告,录入检验信息。
6、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则,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权力。
7.按照采购人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有关工作制度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工作。
8、配合采购人完成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