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盘实物展示台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11-26 01:1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1、项目名称: | 底盘实物展示台等一批设备采购 | ||||||||||||||
2、项目编号: | FJGC-G-2016-094 | ||||||||||||||
3、采购人名称: | 福建农林大学 | ||||||||||||||
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 ||||||||||||||
项目负责人: | 熊老师 | ||||||||||||||
联系电话: | 0591-83789499 | ||||||||||||||
4、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 ||||||||||||||
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 ||||||||||||||
评审部经办人: | 徐一彬 | ||||||||||||||
联系电话: | 0591-83393310、83393312 | ||||||||||||||
5、招标公告日期: | 2016年10月31日 | ||||||||||||||
6、招标结果确定日期: | 2016年11月25日 | ||||||||||||||
7、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情况 | 1、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2项号条款)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山东派蒙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或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不足三个月,未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不足三个月,未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未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未提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函,且未提供参与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1点资格标准的第3.1.2条款、第3.1.3条款、第3.1.4条款、第3.1.5条款、第3.1.7条款、第3.1.8条款的规定,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济南盈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或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不足三个月,未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未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未提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函,且未提供参与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1点资格标准的第3.1.2条款、第3.1.4条款、第3.1.5条款第3.1.7条款、第3.1.8条款的规定,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济南英吉泰科机电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或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不足三个月,未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不足三个月,未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未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未提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函,且未提供参与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1点资格标准的第3.1.2条款、第3.1.3条款、第3.1.4条款、第3.1.5条款第3.1.7条款、第3.1.8条款的规定,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石狮市鹏工汽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不足三个月,未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1点资格标准的第3.1.3条款的规定,资格性审查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
8、中标情况: |
| ||||||||||||||
9、其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信息): | / | ||||||||||||||
10、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采购人代表: | 苏菱 | ||||||||||||||
评审专家: | 汪水春,陈润生,卞德森,汪卫民 | ||||||||||||||
11、公告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 |||||||||||||||
2016年11月25日 |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