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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PPP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11-19 23: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即墨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就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建设工程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了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确定预中标人,现就本次采购的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单位:即墨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项目名称: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建设工程PPP项目
三、项目编号:即公采2016084
四、采购项目内容: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标社会资本,采用BOT运作方式,由采购人进行“PPP投资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体化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即墨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核心区,鹤山路以南,龙山花园以西。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1)即墨市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占地面积218亩,总建筑面积249446.87㎡,其中: 即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376.87㎡)、即墨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26341㎡)、食堂会议中心、动力中心及单身宿舍楼(20096㎡)、病房楼(64713.9㎡)、医疗综合楼(104941.1㎡)均已主体封顶,土建及幕墙施工已基本完成;尚余,地下人防停车场(24978㎡)、室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含消防、空调、弱电、强电等)、室外工程未施工。(2)室外工程中还包括三条配套道路,其中南侧道路长1162.1m,宽度约50m;东侧道路长501.06m,宽度约50m;西侧道路长433.6m,宽度约24米。
五、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及媒体:
2016年8月4日正式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即墨市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
六、评审及确认谈判信息
1. 开标时间:2016年11月08日上午09:00时
2. 开标地点: 即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即墨市蓝鳌路786号)
3. 评标委员会名单:隋吉全、孙明盛、董云萍、崔坤德、董阿玲、王雷、胡辉
4. 采购确认谈判工作组:孙吉书、黄祖超、赵庆沛、王美芝、段华平、孙立乔、杨森
5. 确认谈判备忘录内容:
预中标社会资本合作方对以下协议条款提出优化及调整建议,并与采购人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协议名称
原协议条款及内容
优化或调整建议
是否接受优化或调整建议
PPP项目合同条件
3.1.3项目内容
建议增加各参建单位划分,需政府方牵头成立工作小组,由政府方、监理、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参建单位共同确认界面划分,以便于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造价计量计价,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原建单位负责整改。
接受
7.2.3项目建设责任
建议修改为:落后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确定的关键节点工期
接受

除以上优化及调整以外,预中标社会资本合作方未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条款提出不利于采购人的偏差,承诺不再对拟签订的协议文本内容提出任何异议、质疑及修改意见(为完善法律条款,或为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优化工期,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及时签订项目相关协议,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
双方同意项目公司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接受政府对运营质量的绩效评价及考核,接受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查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因已与排名第一的候选社会资本率先达成一致,确认谈判工作组根据财库[2014]215号文件规定,确定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预中标社会资本方。
七、预中标情况

序号
预中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汇总得分
第一中标候选人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万元)
108176.65
96.82
资金占用费率
 5.39%
政府付费额合计
(万元)
142346.09

八、联系事项:
采购人:即墨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青岛市即墨市创智新区宁东路168号鑫诚恒业办公大楼
联系人:段华平
电 话: 0532-58667773
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成套大厦
联系人:高洁
电 话: 025-83310281
各有关当事人对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预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
 
PPP项目合同条件草案
 

 
1 缔约背景及目的
鉴于:
建立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为了向城乡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水平、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即墨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即墨市人民政府授权即墨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管委会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由其统筹负责本项目的方案设计、社会资本方选定、建设、运营、接收等工作;
前述实施单位经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     为合作的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同意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工作。
实施单位和社会资本方签署初步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实施单位与项目公司依本初步协议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定义、合同解释、法律与规范的适用
2.1 定义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外列明的定义或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词及语句具有以下特定的含义:
2.1.1 合同
1)“项目”指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
2)“合同”指本项目初步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投标书、招投标文件及附录、合同附件及附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图纸、工程量清单和使用说明(如果有)以及其他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纪要、备忘录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3)“合同条件”指本PPP项目合同条件。
4)“初步协议”指政府方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署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于设立后依据本初步协议的约定以合同条件为必备内容与政府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5)“特许经营协议”指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的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协议,构成本项目相关合同文件的核心内容。
6)“公司章程”指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7)“融资文件”指政府方批准的与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相关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
8)“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9)“设计文件”指已由政府方完成的设计文件,以及由政府方发出的任何此类文件及变更。
10)“合同附件及附表”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招标文件”指政府方向潜在社会资本方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文件,以及政府方对此文件的修改或澄清。
12 “中标通知书”指政府方确定中标社会资本方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13)“投标书”指由社会资本方填写的名为投标书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提交给政府方的投标报价。
14)“投标文件”系指投标书中包括的由社会资本方随投标书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2.1.2 相关主体
1)“市政府”即即墨市人民政府。
2)“政府方”指市政府授权的本项目实施单位,即即墨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管委会,其依法选择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社会资本方签署初步协议、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行使、享有和履行本合同项下关于政府方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社会资本方”指政府方依法选定的从事本项目投融资建设、组织本项目运营及移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实体。社会资本方所需承担的内容包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协助项目公司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4)“项目公司”指社会资本方根据适用法律在即墨市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5)“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包括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7)“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8)“审计部门”指政府部门委托的对工程造价进行最终审计决算的部门。
9)“监理单位”指政府方已委托的参加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0)“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在本工程上派驻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助手等。
11)“总承包商”指本合同确定的与项目公司签订总承包协议的并承担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的当事人(如果有的话)。
12)“融资方”指经政府方批准的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他资金提供人。
2.1.3 费用和价格
1)“概算”指初步设计完成并经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复的投资额。
2)“合同总价”指政府方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成本及合理回报。
3)“竣工结算价”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以合同为基础,以工程造价为基础,最终经过政府有权部门的审计价格为准。
4)“建设费用”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列为建设项目的费用。
5)“工程建设投资总额”指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投入到工程建设中的资金总额。
6)“建设期融资费用”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列为建设期融资的费用。
7)“融资费率”指中标社会资本方的投标书中载明的融资费率。
2.1.4 日期和竣工
1)“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2)“总工期”指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从开工到建设期结束的时间。
3)“开工日期”指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4)“完工时间”指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完成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关键工期节点”指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工程要求中约定,完成工程范围内的系统项目或某一标志性事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6)“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指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工程要求中约定对本工程所划分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7)“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指本项目包括的所有单位(子单位)工程均通过验收,在工程试运营前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以满足本工程运行需要的初步验收(含本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等专项验收)。
8)“竣工验收(正式验收)”指在合同规定的或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另行商定的时间,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工程最终验收。
9)“运营期”指自开始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10)“移交过渡期”指自特许经营期结束12个月前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的期间。
11)“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终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方的其他日期。
2.1.5 特许经营
1)“投融资”指项目公司通过自筹资金和融资的方式建设本项目。
2)“建设”指对本项目的前期整理、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等。
3)“运营”指项目公司根据政府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本项目设施运营,并在特许经营权期内取得本项目的运营收入。
4)“移交”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届满次日由项目公司将保持良好运营和养护状态的、无质量瑕疵的本项目资产及其设施(依约可对外转让的资产除外,下同)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的行为。
5)“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本项目签约授予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并在运营期内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运营期满,由项目公司将保持良好运营和养护状态的、无质量瑕疵的本项目资产及其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
6)“特许经营权”系指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获得合理收益的完整的、排他性权利。在特许经营权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投融资建设权、运营权及其他相关收益权。
7)“特许经营期”系指项目公司对于本项目享有特许建设和运营权的整个期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部分。其中:建设期指项目开工之日起至运营开始的前一日止,为1(壹)年;运营期自本项目运营开始日起至第9(玖)个周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2.1.6 其他特定术语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件,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2)“终止通知”指本合同有关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而发出的书面通知。
3)法律变更具有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含义。
4)“不可抗力事件”具有本合同第16条所规定的含义。
5)“法律规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但不应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2声明和保证
2.2.1政府方的声明和保证
1)政府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政府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政府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政府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社会资本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对双方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而应由政府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或授权,政府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社会资本方取得;对社会资本方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所签订的、需其批准的其他合同等,政府方不应无理拒绝。
5)本合同不限制政府方的法定权力,政府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等进行监管
2.2.2社会资本方的声明和保证
1)社会资本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社会资本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社会资本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社会资本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合同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社会资本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政府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社会资本方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和经验等实施本项目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本合同不限制政府方的法定权力,政府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等进行监管
2.3 合同体系及其解释
2.3.1 合同体系
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应是互作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政府方作出解释。若社会投资方对政府方作出的解释有异议时,按关于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初步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及附录;
5)PPP项目合同条件;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合同附件及附表;
10)其他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纪要、备忘录等.
2.3.2 合同解释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文件构成初步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并于上列文件共同构成本合同,其优先解释顺序亦同。
2.4 法律和语言
2.4.1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山东省地方法规规章和即墨市规范性文件。社会资本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4.2 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语言为中文。
2.5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的任何质量和工艺标准与现行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时,项目公司应执行要求最高、版本最新的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提出施工技术要求,项目公司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报政府方审查,经批准后执行。
政府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 项目范围
3.1 项目范围
3.1.1 项目名称
本项目名称为: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
3.1.2 项目地点
本项目地点为: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东程戈庄村北,鹤山路以南,龙山花园以西。
3.1.3 项目内容
本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按照适用法律、规划文件等的要求,对项目内容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项目投资建设内容(详见表3-1)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约8376.87㎡)、公共卫生医疗中心(约26341㎡)、行政后勤保障中心(约20096㎡)、病房楼(约64713.9㎡)和医疗综合楼(约104941.1㎡)的土建施工、幕墙施工、机电安装和室内装修;地下人防停车场(约24978㎡)的建设;室外工程;净化工程及医疗中心东、西、南侧规划路建设,其中:南侧规划路1162.1m,宽度约50m;东侧规划路501.06m,宽度约50m;西侧规划路433.6m,宽度约24米。
3-1 建设内容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工程量
PPP项目实施内容
备注
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m2
8376.87
土建施工、幕墙施工、机电安装、室内装修
剩余机电安装、室内装修
2
公共卫生医疗中心
m2
26341
土建施工、幕墙施工、机电安装、室内装修、室外工程
剩余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及室外工程
3
行政后勤保障中心
m2
20096
土建施工、幕墙施工、机电安装、室内装修
剩余机电安装、室内装修
4
病房楼
m2
64713.9
土建施工、幕墙施工、机电安装、室内装修
剩余机电安装、室内装修
5
医疗综合楼
m2
104941.1
土建施工、幕墙施工、机电安装、室内装修
 
6
地下人防停车场
m2
24978
施工
 
7
室外工程
 
 
施工
 
8
净化工程
 
 
施工
 
9
道路
m2
41269.9
大修工程
南侧规划路1162.1m,宽度约50m;东侧规划路501.06m,宽度约50m;西侧规划路433.6m,宽度约24米。

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医疗中心、行政后勤保障中心、病房楼、医疗综合楼主体已封顶,土建和幕墙工程已大部分完成。上述已完工程尚未支付的款项(人民币3亿元)由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运营内容主要包括:本项目的公共绿地、路灯等设施的管养与维护;环卫保洁工作;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维养工作;其他经政府方同意/要求的运营内容。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公司系专门负责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特殊目的主体,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不得从事本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
项目移交包括: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社会资本方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
3.2 项目合作期限
3.2.1合作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1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9年。自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开始之日起算。
3.2.2期限的延长
如果下述情况出现并影响到项目公司应达到的关键工期的实现,则相应的关键工期可根据规定进行延后,并根据本合同第7.2条规定由责任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1)不可抗力事件;
2)由于政府方违反本合同而造成延误;
3)由于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而造成延误。
3.2.3政府方要求提前完工
在建设期,在技术可行及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政府方可提出本项目在约定开始运营日前开始运营的要求。
如果由此造成项目公司建设成本增加,项目公司可向政府方申请补偿。
3.2.4期限的结束
除因项目合作期限届满而结束外,项目期限因提前终止而结束。
4 前提条件
4.1.1批准
项目已经取得以下文件:发改委的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
4.1.2满足形式要求
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2 前提条件豁免
经一致同意,双方有权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双方对任何一项先决条件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4.3 前提条件未满足的后果
4.3.1 合同终止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4.3.2 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3)提取保函项下金额
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政府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政府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
5 项目公司及其融资
5.1 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1.1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方在《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初步协议》签署后15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公司的注册地点必须在即墨市,经营范围为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30024.45万元(社会资本方占股100%)。
项目公司成立后15日内,社会资本方应当全部出资到位。
社会资本方完成注册资金注入后15日内,项目公司须将已完工程尚未支付的款项(人民币3亿元)以相关财务支付程序支付给该工程的承建方。社会资本方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同时此部分工程不属于社会资本方施工,在后续政府审计过程中此部分作为前期已确定费用,社会资本方不得单方面要求进行核减。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以货币方式出资;项目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法律文件等)应报政府方备案。
社会资本方须于项目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项目公司股东会议,要求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并由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的全部权利和全部义务并承担约定责任。
政府方有权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名、监事**名。对项目公司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政府方委派的人员享有一票否决权。该条款在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中须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相同含义的表述。
项目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为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工作所需资金的获得负全部责任,项目公司融资未能满足本项目所需资金,社会资本方承担连带责任。
5.1.2项目公司的权利
1)可以利用本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2)进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权利;
3)以本项目的名义依法选择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权利;
4)在特许经营期内运营并取得运营收入的权利;
5)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政府付费的权利。
5.1.3项目公司的义务
1)完成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
2)特许经营期内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遵循常规运营惯例,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3)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采购、施工、竣工、运营、移交、服务及保修;
4)按照工期节点要求使本工程按时运营;
5)按照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负责工程的投资,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并接受政府方对资金的监管
6)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政府部门的各项批准、申报,保证本项目通过报批、审查及验收;
7)特许经营期届满,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和标准完成移交工作;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选定承包商、供货商;
9)应缴纳各项税费,以及按照法律关于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
10)作为项目法人,对本工程质量、采购、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负全部责任;
11)接受政府方的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和派驻工作组在政府方的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监管
12)负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
13)按照合同完成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决算审计;
14)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5)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5.2项目公司的融资
5.2.1债务资金规模及来源
本项目总投资为社会资本方的投标价加上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0024.45万元),总投资中除注册资本外的资金通过融资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本项目融资以项目公司为主体。
5.2.2项目公司融资
1)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公司融资,融资计划及方案(包括融资方式和融资进度等)需要满足工程的建设需要,确保工程建设不会由于项目融资不到位而耽搁;同时社会资本方和/或项目公司应当合理设计融资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融资费用,降低成本。
2)项目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其它合法融资渠道,筹集工程建设的需要资金,其融资方案及协议应报政府方备案,政府方有权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方案提出意见,政府方的审核不减免项目公司应承担的项目融资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项目公司可以用政府方提供的条件和政府方签订的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项目公司在达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后,需及时与金融机构签订本工程所需资金的融资合同,融资合同签署后,项目公司必须持融资合同正本向政府方登记备案。项目公司此类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4)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关联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之间的贷款、借款协议必须事先经政府方的书面同意。
5)除非得到政府方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同时,项目公司亦不得对外以任何形式进行担保。
6)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实际发生的融资数额和融资时间为准,按照融资费率进行计算。
6 项目用地
6.1 土地权利的取得
本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已通过划拨方式获得。
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在特许经营期终止之前保持有效。
项目公司在建设用地上的建设活动应符合适用法律及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
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本项目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项目公司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项目公司有责任保护本项目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对项目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项目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单位的索赔、使用者的索赔、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等,均由项目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政府方可以但不必须提供协助。
6.2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6.2.1 项目公司的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
项目公司有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使用该特定土地进行以实施项目为目的的活动,并需要满足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6.2.2 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未经政府方允许,本项目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6.2.3 政府方的场地出入权
政府方有权进入项目设施场地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安全等;
监督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
政府方进入项目设施场地不得影响项目建设现场的正常建设运营活动。
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对本项目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限制。
7 项目的建设
7.1 项目的设计
7.1.1 设计的分工
本项目设计工作已经完成,项目公司须按原设计完成项目建设。
7.1.2设计变更
1)变更程序
1)政府方提出变更
政府方在项目设计、建设等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向项目公司发出变更通知,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变更指令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工作进行相应的修改以满足政府方需求。
2)项目公司提出变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工法限制引起的无法按照原定施工方案施工的,项目公司可以向政府方请求变更。但非经政府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进行变更,否则对应部分的费用从项目总投资中予以扣除,并可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政府方在设计阶段提出的变更,不给予工期调整和特许经营期限调整;政府方在施工阶段提出的变更,项目公司应当尽最大努力保证该工作不会对项目竣工日期产生影响并负担相应的费用,当该变更对工期产生的实际影响低于60天的,不予工期调整和特许经营期限调整,当大于等于60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方式。
3)变更价格的调整
项目发生的工程变更属于下述规定情形的:
1)根据概算工作拆分内容的要求,变更对工作内容有调整的;
2)在建设中未实施或预留,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列明的项目的;
3)政府方因公共利益的要求提出工程变更的;
项目公司提出对变更价款的请求,经政府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条第(4)项规定计算变更价款,并对工程建设投资总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4)变更价格的计算
1)设计文件中有相应的项目的,对该变更项目通过下浮的方式计算其对应价款(下浮率按照《初步协议》中约定的计算公式确定);
2)设计文件中有相类似的项目的,对该变更项目参照下浮的方式计算其对应价款(下浮率按照《初步协议》中约定的计算公式确定);
3设计文件中没有相应或类似项目的,依据《即墨市材价》当月价格进行计算,《即墨市材价》中没有的,按照《青岛市材价》执行,结算价格实行月数算数平均法;《青岛市材价》中没有的,按照实施机构的相关步骤,报由蓝色新区物资采购部对材料价格进行审批,并报即墨市财政局、即墨市审计局备案,政府方审批后,项目公司方可进行采购,如果未经政府方审批,项目公司自行采购的,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一切损失,若双方最终对材料审批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政府方采购,并由项目公司按采购合同付款。
项目公司须完全配合政府方对本项目中暂列或漏项的专项工程进行共同招标,由后期专项工程中标人向项目公司缴纳专项工程中标价3%的总承包管理费,项目公司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7.2 项目的建设
7.2.1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1)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工作。如果社会资本方有自建能力,可由社会资本方依法定程序进行自行建设;如果社会资本方没有自建能力(无相应施工资质),项目公司(或总承包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建设方。
2)社会资本方无自建能力的工程的招标工作,政府方对招标工作享有监督权,对于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招标工作政府方享有否决权。
3)项目公司应做好开工前的所有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电工程、施工便道及便桥、交通导改、交通疏解、交通协管、临时占道及占地、地下空洞调查及处理、视频监控。上述前期工作由项目公司完成,必要时政府方给予协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政府方需协助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建设所需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和设施情况的有关资料。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协助不构成政府方任何形式的义务,项目公司不得以政府方未提供协助为由提出任何工期、经济赔偿主张。
7.2.2 项目建设要求
1)建设标准要求
项目的设计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项目的建设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且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建设时间要求
本项目总工期为1(壹)年。
开工时间:        
7.2.3 项目建设责任
1)进度管理
项目公司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合同目标和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经过调整的进度计划执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施工中如果政府方要求项目公司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项目公司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政府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费用等内容。
无论任何时候,由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确定的关键节点工期时,则视为项目公司工期延误。
2)质量管理
项目公司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同时严格对工作质量、工序质量和中间产品质量的管理。
项目公司必须坚持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合同文件(含各相关设施、设备用户需求书);
2)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变更);
3)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性文件等;
4)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5)有关工程设备、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控制方面的专门技术法规性依据,包括:质量标准、取样、试验、验收、包装、标志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6)控制施工工序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法规性依据,包括有关操作规程、验收规范等。
项目公司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运营、移交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以保证项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功能和特性,满足合同及相关方的要求;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运营、移交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体系,以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效益。
质量检测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等执行,检测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3)采购管理
政府方在招标时对承包商(供货商)提出资质、业绩与能力要求,社会资本方在其资质、业绩与能力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定程序由其自行承包,但本项目涉及的专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空调、弱电、强电等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公司(或施工总承包方)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分包单位。
4)安全管理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1)安全措施及安全责任: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过程中,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例,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若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无条件承担。
项目公司应对其在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项目公司应尽快向政府方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项目公司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政府方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规范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项目公司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环境保护:
项目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及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对周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诉讼、赔偿,由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并承担因施工扰民而造成的后果和责任赔偿。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公司应敦促施工承包商合理地保持施工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处置好项目公司的设备及多余材料,保持现场整洁和道路畅通。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项目公司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现场,清除并运出项目公司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政府方满意的使用状态。
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项目公司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项目公司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项目公司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项目公司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公司如需对现场或周围的名树古木采取处理办法,或施工过程会对它们产生不良影响,项目公司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否则项目公司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对于需保护的文物由项目公司提出监测保护方案,报告文物保护单位。对于确实需要迁移的树木需在园林单位确认后由园林部门负责迁移。
5)建设监理
项目公司应延续原政府方选定的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的规定。
在整个项目期间,监理单位有权监督项目公司在工程各阶段的方法、过程、进程、文本和记录是否符合质量控制计划和安全控制计划。
6)全过程跟踪造价控制单位
项目公司应延续原政府方选定的全过程跟踪造价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造价控制, 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的规定。
7.2.4 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1)对本项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政府方有权在建设期间对本项目工程进行监督,并在项目公司代表参加的情况下不时进行合理检查。政府方应确保该等监督和检查不影响进度计划。
2)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所有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3)不符合要求
如果本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合同的要求,政府方可以就此给予项目公司通知,要求其尽快予以修正。
对项目公司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提供的建设期报告和/或本合同规定的关键工期和/或进度计划的情况,则政府方有权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措施,并要求项目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延误。
对本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质量或安全要求的情况,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政府方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政府方有权自己进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修正工作,其风险和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但政府方应提供所进行的修正工作的详细记录和费用发票)。在上述情况下,项目公司应允许政府方的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场地和建设施工场地。
4)监督和检查的通知
项目公司应当在政府方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施工场地(包括向政府方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的便利条件以及政府方合理要求的协助和设备。
5)有关检查的资料
项目公司应当允许或责成其承包商和供应商允许政府方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和代理人在施工场地查阅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关于保密的规定。
6)不可免除
政府方未监督、检验或拒收本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被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政府及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行政监管不受本合同的限制,并且政府方的监督不免除项目公司接受政府及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监管的义务。
7.3 项目的验收
7.3.1验收的条件
项目公司应参照政府方提供的质量验收管理体系及相关办法,制定符合政府方要求的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质量验收由项目公司负责并承担费用,对项目公司和承包商(或供货商)分别组织子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等组织验收,实现工程进度与验收同步。
7.3.2 竣工文件
项目公司、承包商(或供货商)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国家、山东省和即墨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文件资料(含竣工图)。项目公司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门验收人员对项目公司、承包商(或供货商)竣工档案资料的质量、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公司应根据档案验收人员的整改意见对竣工文件进行完善,直至达到有关标准。
项目公司须根据政府方对竣工文件的统一归档要求,制定符合政府方目录框架体系的归档目录,并通过政府方审查。在各阶段质量验收时,项目公司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到“边验收、边组卷、边归档”。
工程竣工验收时,档案验收组对竣工档案进行验收评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分,确定竣工档案的质量等级。
7.3.3(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验,且质量合格、资料齐全,项目公司应及时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并请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会议邀请政府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并分成两个专业检查组(工程实体组、资料验收组)进行质量验收。
如本次质量验收通过,则项目公司还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验收会议提出的工程实体和完工资料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整改和完善。
如本次质量验收未能通过,则项目公司应对本次质量验收时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等,并按程序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直至通过质量验收。
7.3.4 验收通过
质量验收时,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文件材料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缺陷,项目公司还应对该部分继续修补完善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经政府方同意和项目公司确认,需要修补完善的工作内容(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的),可以留在保修期内完成。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及时提出质量验收报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批准和登记手续,或为了此目的申请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进一步核验。
7.3.5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须在工程运营前并按照规范进行。当本项目工程包括的所有单位工程均通过验收,且相关专业已通过安全性评审,则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该项目竣工验收,以满足工程运行需要。项目公司应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保证竣工验收通过。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备案登记手续。
7.3.6竣工审计
竣工验收后,由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政府审计,项目总投资的计算以此为依据。
8 项目的运营
8.1 开始运营
8.1.1 开始运营时间点
本项目的开始运营时间点为:竣工验收的次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移交的日期。本项目运营期9年。
8.1.2 开始运营的条件
1)一般条件
1)项目的建设已经基本完工(除一些不影响运营的部分)
2)已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计划完成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
3)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
4)其他需要满足项目开始运营条件的法定要求已经满足。
2)具体安排
以上运营条件的满足由项目公司自行完成或督促第三方完成,政府方在必要时予以配合或协助,但政府方的配合或协助不构成政府方任何形式的义务,不得因为政府方的配合或协助与否减免项目公司未按期开始运营的违约责任。
8.1.3 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如果项目公司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承担如下后果:
1)自行承担无法按时获得付费、运营期缩短的损失和责任。
2)支付逾期违约金。
如因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运营,则需要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
3)提取履约保函。
为了确保项目公司按时按约履行合同,项目公司以履约保函形式对政府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项目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营项目,政府方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履约担保机制获得赔偿(关于履约担保机制,另见本合同第12)
4)项目提前终止。
如果项目公司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90 日,政府方有权依据本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主张提前终止该项目(关于终止的后果和具体处理机制,另见本合同第18)
8.1.4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项目公司有权主张延迟开始运营日并按照发生的实际损失向政府方索赔。
8.1.5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此处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是指自然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不包括按照本合同约定属于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违约或应由其承担风险的事项。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政府方或项目公司不能按期开始运营的,受到该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免除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赔偿等),也可以根据该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运营日。
8.2 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8.2.1 项目运营的内容
1)本项目的公共绿地、路灯等设施的管养与维护;
2)本项目的环卫保洁工作;
3)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维养工作;
4)其他经政府方同意/要求的运营内容。
8.2.2 项目运营的标准和要求
在本项目的运营期内,为确保本项目的公益目的,项目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运营。
为保障项目的服务质量,项目公司应在运营期内编制项目运营与维护手册,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以及项目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之前报送政府方审查。
8.2.3 项目运营的责任划分
为确保项目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及效益,经政府方书面批准,项目公司可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团队进行运营,如出现上述情况则社会资本方维修责任期限为工程质保期结束,剩余运营期维修责任由受托运营单位负责。上述维修责任期限的变更,社会资本方应取得受托运营单位的书面承诺函并转交给政府方。
8.3 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8.3.1政府方或指定机构的检查
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任何工作时间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进行其他有关客运服务的进一步检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此种检查,但不应影响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
上述检查不免除项目公司的注意义务和其他接受行政监管的义务,政府和行政部门对相关设施的监管和检查不受本条限制。
8.3.2资料查阅
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获取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1)项目公司与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业务和事宜相关的资料;
2)按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书面通知书所指明的方式及合理的时间,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提供第17.1条所述资料,并给予其核实资料的权利;
3)资料查阅、核查时,应不得干扰、延误正常运营或项目公司正常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上述检查不免除项目公司的注意义务和其他接受行政监管的义务,政府和行政部门对相关设施的监管和检查不受本条限制。
8.3.3中后期评估
特许运营期间,政府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项目运营状况、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状况等进行中期评估,项目公司应给予相应配合,但评估不应影响项目正常运营。
特许运营期最后一年,政府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项目公司运营状况项目设施设备运转状况、项目资产状况等进行运营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特许运营期结束后项目设施移交依据。
评估报告指出的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缺陷、隐患的整改落实,以及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交由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与项目公司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协调解决。
8.3.4政府方临时接管
1)政府临时接管触发条件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需由政府方临时接管本项目运营管理、调度指挥权的条件为:发生突发性事件(如战争、骚乱等),或者由于项目公司管理的原因造成本项目管理混乱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正常运营或社会稳定,或者与上述条件同等影响的事件发生影响项目的正常经营运转的。
2)实施程序
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发布书面通知,通知其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临时进驻,接管本项目管理权。通知发出后,立即生效。
3)临时接管范围和时间
临时接管的范围包括本项目相关房屋、设施等全部设施设备及管理空间。
临时接管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政府方为维护社会稳定等确有必要的除外。
临时接管超过三个月后,本条第(1)项所述的影响因素仍未消除的,政府方可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
4)临时接管期间的权利义务
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公司有义务配合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做好本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运营安全及设施设备稳定,消除事故等影响,妥善解决事故善后问题。
政府方或其指定接管机构有义务尽最大可能降低临时接管对本项目产生的损失,保全本项目设施设备资产。
8.4 公众监督
8.4.1信息披露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和双方确定的商业秘密),应政府方要求,或经政府方审查并通过的第三方申请,其他的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披露。
9 项目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9.1 项目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义务
9.1.1 项目设施维护和更新范围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管理的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新,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并根据下列规定维修、维护和更新相关设施:
1)适用法律和有关批准文件;
2)项目公司根据建设质量控制上的义务制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3)维护和更新手册;
4)谨慎运营惯例,除非另有规定。
项目公司应承诺且保证本项目设施正常运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后2(贰)年。
9.1.2 维护方案和手册
1)维护和保修方案
项目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开始运营日之前90日内必须编制项目维护和保修方案并提交政府方审核,政府方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在双方共同确定维护方案后,项目公司作出重大变更,均须提交政府方审核。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根据实际运营状况,项目公司可以对手册进行修改,因项目公司对手册的修改导致的更新投资金额增加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公司对手册的重大修改应及时报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审核。
2)用户使用手册
项目公司负责编制物业的用户手册。
9.1.3 更新及资金安排
为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营和特许经营期结束时项目公司能够根据附件5《移交标准》向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移交的是能够正常运营的项目设施,项目公司应对更新资金的来源进行合理安排。
9.2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形下入场检查;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供意见;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维护工作;等等。
10 股权变更限制
10.1 书面允许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日期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2(贰)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得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当然,如属联合体中标的,则允许联合体财务投资人向联合体牵头方转让),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市政府预先批准。
自竣工验收完成后2(贰)年之后,经政府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政府方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向第三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提交股权变更的书面申请材料阐明变更原因、变更方式、拟转让的股权比例(如有)、意向受让方(如有)情况等书面材料以及项目公司股东会同意该等股权转让的书面决议。
10.2 其他限制
在本合同允许情形下的股权变更事项如涉及受让,则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10.3 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政府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11 回报机制
11.1 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
本项目政府付费的方式为:建设期政府不支付费用,运营期开始首年政府逐年支付费用。
1、可用性服务费
本项目政府在运营期9年内,每年付费额要覆盖当年还本付息额、社会资本方投入资本金的合理回报和运营成本。特许经营期满后,政府方受让社会资本方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社会资本方退出。
2、运营维护费
本项目运营维护费主要指公共绿地、路灯等设施的管养与维护;环卫保洁工作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维养工作(不包含医疗设备的维护)。
本项目运营维护费:暂定5/平方米/月,最终以经政府方审计确定的运营维护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率为准。
项目年政府付费情况详见下表。
11-1政府每年付费支出数额(单位:万元)

名称
2
3
4
5
6
7
8
9
10
还本
9181.19
9181.19
9181.19
9181.19
9181.19
9181.19
9181.19
9181.19
9181.19
付息
4048.90
3599.03
3149.15
2699.27
2249.39
1799.51
1349.63
899.76
449.88
股本金利息
1471.20
1471.20
1471.20
1471.20
1471.20
1471.20
1471.20
1471.20
1471.20
运营成本
1496.67
1541.57
1587.82
1635.45
1684.51
1735.05
1787.10
1840.71
1895.94
有偿回购
 
 
 
 
 
 
 
 
30024.45
小计
16197.96
15792.98
15389.35
14987.11
14586.29
14186.95
13789.12
13392.86
43022.65

 
12 履约担保
项目公司承诺在实施项目中提供的公共服务与产品符合项目合同附件所列明的产出说明标准,否则政府方有权提取履约担保金。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应保持保函数额的固定性及保函的有效性。
12.1 社会资本方的担保责任
项目公司在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过程中如产生政府方有足够理由证明存在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导致的债务,且该债务未得到政府方认可的,由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股东对该债务依其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并可在移交对价中给予相应的扣除。
12.2 本合同中的履约保函
12.2.1建设期的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应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14天内,提交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且能够按时完工。该保函的有效期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建设期结束,如政府方同意,保函可提前返还并失效。
12.2.2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维护保函
项目公司应于建设期履约保函失效前,提交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主要用以担保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内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运营维护义务。该保函的有效期自运营之日起,至运营期限届满日终止。
在项目期限内,项目公司有义务保证该保函项下的金额一直保持在规定的金额,一旦低于该金额,项目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保函补足至该规定金额。
12.2.3移交维修保函
项目公司应于期满终止日12个月之前,提交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移交维修保函,以担保在移交过程及移交以后一定时期内由项目公司承担维修责任。该保函至项目移交完成后24个月届满之日失效。
13 政府承诺
政府方承诺如下:
13.1政府付费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费用纳入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
13.2 负责获取项目相关土地权利
项目公司有权在项目期限内使用特定土地进行以实施项目为目的的活动,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政府方的任何合法利益。
13.3协助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本项目审批手续尽可能提供便利。
14 保险
14.1 一般保险义务
14.1.1 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项目公司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整个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险种和保额,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政府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政府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该项保费;
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政府方;
7.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政府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等。
14.1.2 保单要求
项目公司所提供的保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公司应当以政府方及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2.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政府方发出书面通知。
14.1.3 保险条款变更
未经政府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14.2 本项目保险种类
14.2.1建筑工程一切险
针对在项目现场的所有作业和财产,项目公司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这一保险主要承保因保险合同所列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并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以使保险公司承保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由意外事故或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项目公司的此项投保应经政府方认可。
14.2.2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货物运输相关保险主要是为了转移项目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在运输途中遭遇损坏或灭失的风险。本项目主要为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项目公司的此项投保应经政府方认可。
14.2.3第三者责任险
项目公司应从项目开始建设到特许权期结束的整个期间内,应对在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因实施工程或运营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政府方认可的投保。
14.2.4雇主责任险
项目公司应保证对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中的所有雇员在从事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有关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的医疗费及其他赔偿责任风险等进行政府方认可的投保。
15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5.1守法义务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议各方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规定,并遵守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政策性规定。
15.2法律变更
15.2.1法律变更的含义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变更”是指生效日期之后,项目公司所在地任何有权部门颁布、实施新的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对适用法律进行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包括参与本项目投资的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简称“可控的法律变更”)及国家或政府方上级政府做出的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简称“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15.2.2 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1)在发生法律变更使项目公司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项目公司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政府方提出报告(报告应列明该等法律变更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建设期和运营期义务产生的影响),政府方应对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不得被不合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如果拒绝则应提供合理理由)。
2)经政府方审核同意后,项目公司可在法律变更对该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政府方合理做出的审核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其它内容。
3)在发生法律变更使政府方和/或项目公司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遵守关键工期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政府方和/或项目公司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15.2.3 法律变更的后果
1)可控法律变更的后果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直接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直接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直接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2)不可控法律变更的后果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1.1 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致使一方或多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b)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d)飞机失事、船只失事、火车失事或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e)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f)由于非项目公司原因引起的项目设施外供电中断;
g)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h)在本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i)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16.1.2 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项目公司因其自身、其职工自身和/或任一承包商或分包商(包括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的辅助业务的承包商或任何其直接或间接分包商)自身或其职工自身的原因(受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除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项目公司无权将任何上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6.2 通知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及时并不迟于15(拾伍)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6.3 不可抗力时间的法律后果
16.3.1 施救义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3.2 义务免除
如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16.3.3 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16.3.4 不视为违约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认定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16.3.5 自担风险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方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16.3.6 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持续超过6个月,且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不会消除,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在发出终止通知后60日内,如协议各方无法就继续履行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则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17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17.1政府方监督权与检查权
本合同文件中政府方的监督权与检查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政府方监督权与检查权行使与否,均不影响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依法接受政府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部门对采购、建设质量、运营质量、财务审计等的行政监管)的义务。
17.1.1 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的配合义务
政府方有权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及项目建设、运营、移交整个期间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监督方应当给予配合。
17.1.2 监督权
1)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方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以便政府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
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项目公司有义务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在建设期间,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2)运营期——审阅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应编制项目运营计划,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政府方备查。在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还应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定期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相关信息资料等。
2)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政府方有权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但相关检查或测试应当以不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为原则。
3)在项目建设期,政府方有权对项目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进行监督,项目公司在选择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时,应当符合政府方提出的资质最低要求,同时在与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签订合同前10日,将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相关资格、资质信息报告政府方,政府方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未正式答复的,视为同意项目公司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17.1.3 整改
如果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政府方可以就此给予项目公司整改通知。
对项目公司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提供的建设期报告和/或本合同规定的关键工期和/或进度计划的情况,则政府方有权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措施,并要求项目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延误。
对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质量或安全要求的情况,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政府方的整改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政府方有权自己进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修正工作,其风险和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7.1.4 进入权
项目公司应当在政府方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施工场地(包括向政府方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的便利条件以及政府方合理要求的协助和设备。项目公司应当允许或责成其建设承包商允许政府方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和代理人在施工场地查阅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7.1.5 费用承担
政府方在行使本条规定的政府监督权和检查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政府方依法自行承担。
17.2 政府方的介入权
17.2.1介入权触发条件
为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政府方仅在下列情形有权介入本工程项目: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3)擅自以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资产,或在项目资产上设置其他权利限制,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
4)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严重侵害政府方利益;
5)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6)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方的法定责任。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政府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项目公司。
17.2.2 介入通知
在符合政府方介入条件且政府方决定介入的,政府方在介入前7天,应就介入的原因、范围和程度、授权代表和权限、时间等事项事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根据政府方就介入事项的通知作出申述,政府方可以根据项目公司的申述决定中止或终止行使介入权。
17.2.3 介入权持续效力
政府方的介入不导致本合同的中止、终止或转让或经营期的中止、终止。政府方的介入,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项目公司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紧急事件解除或项目公司已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17.2.4 介入权行使限制
政府方行使介入权的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项目公司改正或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解除紧急事件或使项目公司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
17.2.5 委托第三方介入
在必要时,政府方可以委托具有改正或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解除紧急事件或使项目公司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的第三方代替项目公司履行项目建设或运营义务。
17.3  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17.3.1 协助义务
政府方介入期间,项目公司有义务为政府方提供资料和合作(包括执行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或介入代表的任何决定(对于政府方指定机构或介入代表而言是指其在政府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政府方指定机构或介入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和行为视为政府方的决定和行为),以使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导致政府方介入的事件对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可能带来的影响或损失;
除政府方介入范围内的建设和运营事项外,项目公司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17.3.2 介入期间收支处理
如果政府方根据第17.2.1条介入本项目,则介入期间的收入(如有):
1)首先用于弥补政府方或指定机构为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有),如果收入不足以弥补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费用,则超出部分由项目公司负担;
2)如有剩余,首先用于支付项目公司就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而应支付给政府方的赔偿;
3)如再有剩余,归项目公司所有。
18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违约事件
18.1.1 政府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所致,同时在允许的纠正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政府方严重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政府方承诺严重不实,使政府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政府未按时付费,且经催告后90(玖拾)日内仍不履行的;
3)非依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与项目公司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就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合作;
4)政府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90(玖拾)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当政府发生以上违约行为而使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遭受任何损害,应根据本合同向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8.1.2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政府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所致,并且在允许的纠正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政府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股东未按照《股东协议》的规定履行向项目公司的出资义务;
b)项目公司违反合同中关于股权变更限制的条款的;
c)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d)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本项目的建设;
e)项目公司未履行关于更新资金安排的规定;
f)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被清算或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
g)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重要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政府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90(玖拾)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8.2违约责任
18.2.1 赔偿范围
以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为前提,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8.2.2 不视为违约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法律变更或对方的违约造成的,则不构成该方违约。
18.2.3 减损义务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18.2.4 混合过错
如果损失部分的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的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8.3 不同违约情形的具体承担
18.3.1投融资过程中各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1)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按量完成融资工作,超过90日的,或因此导致工程建设耽搁,超过90日的,视为严重违约,政府方可依第18.4条终止合同;
2)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未经政府方同意擅自签订/修改融资协议的,政府方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方签订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解除融资协议,并且该行为将视为严重违约,政府方可依第18.4条终止合同;
3)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未经政府方同意擅自挪用项目资金,政府方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返还相应资金,同时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须按挪用资金数目的标准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并且该行为将视为严重违约,政府方可依第18.4条终止合同。
4)社会资本方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政府方除有权没收社会资本方的投标保证金外,社会资本方还须按以下方式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出资在30日内,每日按逾期出资金额的万分之三(0.03%)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出资超过30日及以上,每日按逾期出资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出资超过60日以上时,社会资本方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外,政府方有权依第18.4条终止合同。
5)项目公司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的,每逾期一日,按履约保函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政府方有权在当期付款中扣减相应违约金。
7)项目公司非因政府还款原因导致的未按《融资文件》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的,除须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外,还须按融资金额的10%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
8)如果项目公司未向政府方备案,自行融资的,须按自行融资金额的30%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
9)项目公司未按约定将已完成工程的总价款支付给该工程的承建方的,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
18.3.2建设期各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1)政府方导致的延误
在项目公司穷尽努力保障工程按期完工的基础上,如果由于出现政府方导致的延误,造成项目未能正常运营,则对特许经营期给予延长,延长方法为:工期延误未超过90(玖拾)日的,特许经营期不做调整;超过90(玖拾)日的,除根据合同约定可提前解除的情形外,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
2)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项目未能在约定时间实现约定的建设进度或约定完工日期完工的,按以下方式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延误在30日内,社会资本方须按建设费用总价的万分之三/日(0.03%)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延误30日及以上时,社会资本方须按建设费用总价的万分之五/日(0.05%)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超出60天以上时,社会资本方除按上述标准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外,政府方还有权依第18.4条终止合同。
若政府方未终止合同,在60日期满后:
a)应当以约定完工日期为起点计算特许经营期,项目公司仍应遵守本合同关于建设期的一切规定;
b)社会资本方应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工。
3)减少延误损失的责任
政府方或项目公司应及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降低和挽回因对方或自身延误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18.3.3运营期的违约责任
运营期内的违约处理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项目公司实际运营不符合双方设定的经营方案,或从事违法经营,则政府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理。项目公司违约赔偿的支付或由此引起的其他处罚不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18.3.4 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方主张对方违约的,应取得对方的确认或取得对方违约的证据。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应向对方书面告知。各方对是否存在违约事实存在争议的,可依照本合同第20条规定处理。
18.4 提前终止
18.4.1 提前终止条件
1)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发生政府方严重违约事件,政府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的;
2)发生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
3)因法律变更、征收、政府政策、行为等原因,一方要求提前终止;
4)政府方在项目期限内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
2)政府方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享有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政府方在选择终止时需要给予项目公司补偿。
3)如果因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在60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项目公司有权就该等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向政府方提交评估报告。政府方应于收到项目公司的评估报告之日起60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提出反对意见,未作答复或不予同意但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视为政府方同意。
在政府方同意或视为同意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期,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特许经营期终止后,双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移交。项目公司可以按照第18.4.2的规定获得补偿。
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1)全部或部分项目设施被任何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或国有化,且项目公司认为并合理证明其正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或
2)政府方中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特许经营权,
项目公司有权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下述期间内协商采取避免特许经营期终止的措施。协商期为90(玖拾)天或双方同意的更长的期间。在协商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使前述问题得以补救,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9条规定的程序完成移交。项目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补偿。
18.4.2 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1)提前终止违约金
因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的,按以下方式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
1)建设期提前终止违约金为: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2)运营期提前终止违约金为: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提交的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2)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的补偿
如果政府方根据本合同第18.1.2条终止特许经营期,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无义务,要求项目公司按约定移交资产。如果政府方要求项目公司进行前述的移交,则应向项目公司支付规定的终止补偿,且应继续履行项目公司已签署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在签订时属商业条件合理的合同(融资文件除外);若政府方未要求项目公司进行前述的移交,则政府方对项目设施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是,如果项目公司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现金违约赔偿,且在期满后,政府方选择终止特许经营期,则终止补偿金额根据实际建设运营情况测算。
3)政府方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的补偿
如果项目公司根据第18.1.1条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期,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向项目公司支付规定的终止补偿,并继续履行项目公司已签署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在签订时属商业条件合理的合同(融资文件除外),项目公司应按约定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资产。但是,如果政府方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现金违约赔偿,且在期满后,项目公司选择终止特许经营期,则终止补偿金额根据实际建设运营情况测算。
4)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的补偿
如果由于本合同第16.3.6条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且应继续履行项目公司已签署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在签订时属商业条件合理的合同(融资文件除外),项目公司应按约定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资产。
若计算的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的终止补偿低于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项目公司可以选择清算,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清算不应被视为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
5)因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可行性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提前终止
如果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合同第15条提前终止,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约定的终止补偿,且应继续履行项目公司已签署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在签订时属商业条件合理的合同(融资文件除外),项目公司应按约定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资产。
19 项目的移交
19.1移交方式
特许经营期满后,社会资本方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
19.1.1移交维修保函
项目公司须按约定向政府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详见12.2.3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完整披露可能影响政府方利益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负债、担保、诉讼等方面的信息,项目资产有无权利限制、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如果项目公司出现政府方审核的《融资文件》以外的负债、不知悉的担保、正在或将会发生的诉讼、或项目资产存在权属瑕疵、质量瑕疵等可能影响到政府方利益的情况,政府方有权在政府付费(如有)、股权对价或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相应数额的款项。
如果移交维修保函项下金额被扣除,社会资本方须于7日内补足。
19.2移交委员会
19.2.1移交委员会的成立
特许经营期届满前18(拾捌)个月,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共同成立一个过渡期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任命的3(叁)名代表和项目公司任命的3(叁)名代表组成,负责过渡期内有关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
19.2.2移交委员会工作安排
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商定本项目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以及向第三方公告移交的方式。项目公司应在会谈中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告知项目公司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前的6(陆)个月内确定上述安排。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前的12(拾贰)个月之前,政府方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讨论项目移交事宜并开始准备相关的移交资料,甲、乙双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相互配合开展前述约定的移交工作。甲、乙双方应不得迟于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次日起的3(叁)个月内,完成全部前述约定的移交工作,并由双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项目公司移交工作的完成以双方办理完毕书面移交手续为准。
在本项目移交日前9(玖)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进行最后检修,并在移交日之前6(陆)个月完成。本项目移交委员会将审批最后检修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质量,并在最后检修完成后进行联合检查,签署质量认可文件,作为责任免除的依据。
自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次日,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应一并办理完毕。
19.3 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为了确保移交的项目符合政府的预期,项目合同应确保本项目移交设施处于以下标准:
在项目移交日,项目公司需保证项目文件资料完整齐全、财务背景清洁健康、项目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预期可正常运营、项目产权清晰且无政府方不认可之权利负担,具体包括:
1)政府方未获取的全套合法的施工和竣工图纸、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政府方书面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资料按合同约定移交给政府方);也包括本项目完整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详细记录和报告,该部分资料由受委托运营单位提供。
2)项目公司财务现状清晰,且移交委员会审核和政府方确认均不存在不可为政府方所接受的不良资产/财务状况,项目无负债或现有的负债情况经政府方书面同意豁免。
3)项目目前配备有正常运营所需的各个岗位人员,且相应人员劳动关系明确、无争议,劳动技能完善,符合正常运营需要。
4)项目及所有的设备设施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运转状态良好,目前并且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预期可以正常运营,除政府方书面同意豁免部分外,无破旧/故障设备设施。
5)项目公司应确保这些资产和权利在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时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本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项目公司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导致的或项目公司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6)项目设施上不存在任何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任何行使权利的瑕疵,并且社会资本方承诺对有可能产生的类似侵权问题主动与被侵权方联系解决,保证不会影响到政府方的后续运营等任何活动。
19.4移交程序
19.4.1 维修
项目公司应在资产移交前对资产进行大修,政府应在接受资产前对项目资产进行检验,以保证资产移交后整体项目的可持续运行。
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并要求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
19.4.2 移交手续
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或经修理、更新重置后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政府方应当积极履行其受领义务。
19.4.3 移交税费
因资产移交产生的税费,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承担,但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则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税费。
19.4.4 风险分配
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前本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违约所致造成的。
19.4.5社会资本方配合
社会资本方应当尽最大程度努力配合,保证项目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
19.5移交事宜协调
本项目移交过程中的所有事宜均由移交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双方均应当向接受移交委员会的安排。如有异议,双方可按第20.2条约定处理。
19.6移交条款的声明
19条中有关移交的所有事项需要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做同样或者同样含义的列明,并且明确为社会资本方所接受。
20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0.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争议解决
20.2.1 友好协商
若由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解释或与本合同履行发生的所有争议,各方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亊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在保密和不损害各方原有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解决该争议。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发出争议通知后60(陆拾)天内或各方届时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间内无法以此种方式解决该争议,则应根据以下条款处理该争议。
20.2.2 诉讼
若由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解释或与本合同履行发生的所有争议,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20.3.1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给协调和/或诉讼以后,直至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争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义务和权利除外),而不影响以后根据民事判决书进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终调整。
20.3.2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20.2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21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包括以下协议和文件:
附件1:《履约保函》,依据本合同要求,由社会资本方向政府方提供、经政府方认可的金融机构依提供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
附件2:《融资文件》,即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而签署的融资文件;
附件3:《建设标准》、附件4《运营标准》、附件5《移交标准》,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谈判确认,是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移交过程中需遵守的原则及遵循的处理机制;
附件6:《设计文件》,即政府方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相关设计文件,作为本项目建设的依据的设计文件;
附件7:《提前终止补偿计算表》

1 合同协议书格式
 
PPP项目合同初步协议书
 
政府方:
社会资本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
项目地点:山东省即墨市。
工程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即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376.87㎡)、即墨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26341㎡)、行政后勤保障中心(20096㎡)、病房楼(64713.9㎡)和医疗综合楼(104941.1㎡)的未施工部分(包括地下人防停车场(24978㎡)、室外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含消防、空调、弱电、强电等)等);医疗中心东、西、南侧规划路建设,其中:南侧规划路1162.1m,宽度约50m;东侧规划路501.06m,宽度约50m;西侧规划路433.6m,宽度约24米。
本项目总投资约112655.1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约30024.45万元(社会资本方占股100%),占项目总投资的26.65%,银行融资约82630.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3.35%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1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9年。
社会资本方的工作范围:
1、项目投资与融资工作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组建项目公司并投入资本金;
2)承诺为组建后的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融资提供相关支持;
3)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
4)承诺对项目公司未被政府方所接受的其他负债负有清偿义务;
5)完成以上工作所需的法律手续及相关程序;
6)其他相关工作。
2、项目工程建设工作包括:
1)承诺在组建项目公司时,形成股东会决议,要求项目公司根据合同条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
2)按照合同条件对项目公司进行组织管理;
3)对项目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进行集成、采购、施工(如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话);
4)承担按照合同条件约定的质量保修的持续责任和转移义务;
5)其他相关的工作。
3、项目运营工作包括:
1)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维护;
2)其他相关的工作。
4、移交工作:
1)确保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合同条件将项目公司的股权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
2)按照合同条件,收取政府方支付的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
5、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转让工作:
依法完成招标后,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条件设立项目公司,即墨市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期限为拾年(包含1年建设期和9年运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移交给即墨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方指定机构。
工程范围详见工程要求及项目建设任务分工表。
二、合同总价
1、本项目工程建设采用PPP模式建设,合同总价为政府方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成本及合理回报。
2、社会资本方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费用采用固定单价形式。
3、暂定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     万元。
工程建设费用下浮率:下浮率=【(控制价-社会资本方的投标价)÷控制价】×100%
融资费率:
资本金投资内部收益率:
三、建设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开始运营时间:1年建设期届满后的第一日。
四、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地方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达到设计和验收要求。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初步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招投标文件及附录;
5PPP项目合同条件;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合同附件及附表。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投标阶段、评标阶段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签署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补充文件、澄清文件、洽商、变更、纪要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六、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PPP项目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社会资本方保证受《PPP项目合同条件》中约定义务的约束并对《PPP项目合同条件》中项目公司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依合同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就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就项目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款项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本合同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日签署。
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即墨市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页:
政府方:(盖章)社会资本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格式
 
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
 
甲方:即墨市人民政府
乙方: [项目公司全称]
 
鉴于:
根据《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初步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乙方为通过合法程序确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出资设立的本项目的项目法人。
即墨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保障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权和项目运营期的经营权的实现;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本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特许经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即墨城区东部医疗卫生中心(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医院)项目。
项目地点:山东省即墨市。
工程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即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376.87㎡)、即墨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26341㎡)、行政后勤保障中心(20096㎡)、病房楼(64713.9㎡)和医疗综合楼(104941.1㎡)的未施工部分(包括地下人防停车场(24978㎡)、室外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含消防、空调、弱电、强电等)等);医疗中心东、西、南侧规划路建设,其中:南侧规划路1162.1m,宽度约50m;东侧规划路501.06m,宽度约50m;西侧规划路433.6m,宽度约24米。
本项目总投资约112655.1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约30024.45万元(社会资本方占股100%),占项目总投资的26.65%,银行融资约82630.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3.35%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1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9年。
二、特许经营内容:
乙方在特许经营权期内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期按依法核准的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及其设施。
2、项目运营期依法经营本项目。
3、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获得财政补贴资金。
三、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乙方对于本项目享有特许经营权的整个期间,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期限为10(拾)年(含1年建设期和9年运营期)。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完工、预算严重超标等情形之一的,则特许运营期可相应延长。
四、其他相关约定
1、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其部分在特许经营权期内不会被收回、变更或被授予或变相授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可以将本项目特许权收益质押给贷款人。除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以外,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特许权设置任何限制性权利。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事宜。
4、本合同未定事项,依《PPP项目合同条件》的约定。
五、股权移交
本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本方应将其持有的乙方的股权移交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六、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即墨市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字页:
甲方:(政府方盖章)乙方:(项目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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