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ZC-JC2016-016溧阳供水治污一体化PPP项目预成交结果公示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溧阳区域供水治污一体化(区域供水南渡片区)项目预成交结果公示
项目编号:JSZC-JC2016-016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溧阳市水务局的委托,决定就溧阳市区域供水治污一体化(区域供水南渡片区)PPP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按规定程序进行了采购活动,现就本次采购的预成交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溧阳区域供水治污一体化(区域供水南渡片区)项目JSZC-JC2016-016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1. 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部分和改建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新建部分为:包括南渡水源厂建设(建设规模6万m3/d)、南渡净水厂建设(建设规模6万m3/d)、浑水管线的铺设(总长度6.5km)、供水管网的铺设(总长度3193.85km);改建部分为:过渡期现状净水提标改造(规模3万m3/d)、部分镇区内部管网改造(长度65.5km)。在磋商过程中可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
本次采购中,为统一竞争条件,设置本项目总投资暂定价格为7.04亿元,合格社会资本在财务方案中初始总投资按照7.04亿元计算,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最终实际投资总额具体以双方共同选定的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项目公司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核。
2. 项目合作方式
(1)本项目采取BOT与ROT相结合的模式实施。
(2)项目总投资约7.04亿元。由溧阳市民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市民水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方或其授权的全资子公司在溧阳市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等。
项目总投资中,项目资本金16666.67万元,占比24%,拟由项目公司现金出资,剩余部分拟由项目公司申请融资,并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主要融资责任,政府不做担保。
项目资本金中,由市民水投资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30%,经法定方式选择的社会资本方以现金方式出资70%。
(3)采购人与项目公司签订《溧阳市区域供水治污一体化(区域供水南渡片区)PPP项目合同》等协议,合作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及权益无偿移交给溧阳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4)PPP项目合作期:30年(含建设期2年)。
三、采购公示日期
2016年9月 12 日
四、评审信息
评审日期: 2016年9月27 日
评审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
评审小组名单: 缪志刚 黄晓瑜 王卫铭 张光明 周叶秋 史小华 李春雷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2016年10月14日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名单:高伟新 马祥中 王晓 周国秋 许锦文 法律 孔云健 李春雷 缪志刚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地点: 溧阳市水务局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参与方:
(1)社会资本: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2)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水务局 溧阳市发改委 溧阳市金融办 溧阳市审计局 溧阳市天目湖律师事务所。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结果如下:
确认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社会资本确认事项:
一、投资合作意向书
1、一、投资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护、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溧阳市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该项目继续正常运营;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监管并进行项目评估。”修改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护、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溧阳市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移交时应确保项目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监管并进行项目评估。”
2、一、投资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增加:
“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手续。
4、项目公司可在保证正常安全供水的前提下对工程根据二三级管网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和20户以下的集中居住点保持现状的原则进行优化,甲方审核优化方案后,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工程清单,乙方应根据工程清单进行投资建设。超出的工程清单范围的投资由甲方负责或增加相应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5、甲方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进场条件和使工程顺利推进的协调工作。工程前期的拆迁、赔偿(包括绿化、青苗及附属物等)由甲方负责;预算清单内的恢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超预算清单范围部分由甲方负责。
6、三方认可乙方可将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由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事务,乙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三、项目公司的设立与融资“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限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6666.67万元人民币,丙方持股比例为30%,乙方持股比例为70%。双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乙、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成立项目公司,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日内将注册资金汇入项目公司指定账户。”修改为“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6666.67万元人民币,丙方持股比例为30%,乙方持股比例为70%。双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
4、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特许经营期限“(1)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应为自生效日起三十年(30)年,即从2016年 月 日至2046年 月 日。”修改为“(1)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应为自收费权移交起三十年(30)年,收费权原则上自生效日一年内移交”
5、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特许经营期限“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指自生效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运营期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本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24个月”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指自生效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运营期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本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24个月,若甲方未协调好导致不具开工条件或施工过程中未协调好导致工期拖延,则建设期相应顺延。”
6、七、履行PPP项目特许经营的各方承诺 2、乙方的承诺“(5)乙方承诺若乙方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充分判断乙方的股权变化是否实质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股权结构变化实质影响了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作,收回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修改为“(5)乙方承诺若乙方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充分判断乙方的股权变化是否实质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
7、七、履行PPP项目特许经营的各方承诺 2、乙方的承诺“(7)乙方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股权分配向项目公司提供足额的注册资金,保障项目充足的资金投入,按《特许经营协议》中建设进度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修改为“(7)乙方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股权分配向项目公司提供足额的注册资金,保障项目充足的资金投入,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8、七、履行PPP项目特许经营的各方承诺 3、甲方的承诺 增加“(2)甲方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进场条件和使工程顺利推进的协调工作。”
9、删除“八、股东商业计划 此部分内容针对社会资本方提出的方案,进行后续补充”
10、九、股权转让 “1、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及附件算起,未经溧阳市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化,不得将其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拥有的股份或权益进行转让,除非这种转让为中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命令的转让。”修改为“1、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及附件算起,未经溧阳市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不得将其在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拥有的股份或权益进行转让,除非这种转让为中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命令的转让。”
11、九、股权转让 “(4)项目公司的股份受让方应向溧阳市政府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承诺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修改为“(4)项目公司的股份受让方应向溧阳市政府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承诺遵守项目协议及其附件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
12、删除 十、股东会 条款下的原有内容,同时增加如下内容:
“丙方推荐项目公司副总经理人选,提交董事会聘任决定。
丙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享有一票否决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组成:项目公司共设董事成员 5 名,其中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 1名,甲方委派公益董事 1名,乙方委派董事3名,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各方重新委派董事。”
13、删除 十一、董事会和 十二、监事会 的整条款内容。
14、删除十三、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4)倘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0%。”
15、十六、争议与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修改为“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二、项目合同
16、鉴于:“(1)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公用事业的发展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益,溧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溧阳市区域供水治污一体化(区域供水南渡片区)项目(以下简称“溧阳市区域供水项目”)以PPP模式运行,并授权溧阳市水务局作为溧阳市区域供水项目的实施机构;同时授权溧阳市民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水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选的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移交等;”修改为“(1)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公用事业的发展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益,溧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溧阳市区域供水治污一体化(区域供水南渡片区)项目(以下简称“溧阳市区域供水项目”)以PPP模式运行,并授权溧阳市水务局作为溧阳市区域供水项目的实施机构;同时授权溧阳市民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水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选的社会资本方或指定的全资子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改造)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
17、1.1定义中项目公司定义“中标社会资本方与市民水公司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溧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中标社会资本方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与市民水公司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溧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8、3.2项目范围3.2.1 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的合作范围为“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负责项目设施的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服务并通过使用者付费获得投资回报和收益,如果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则由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特许经营期限结束乙方将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溧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修改为:“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负责项目设施的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改造)管理、运营、维护服务并通过使用者付费获得投资回报和收益,如果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则由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特许经营期限结束乙方将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溧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增加:“3.2.4 乙方可对工程方案进行优化,可在保证正常安全供水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设施和二三级管网进行改造,20户以下的集中居住点保持现状。甲方对乙方优化后的方案进行审核后双方共同指定工程清单,乙方应根据工程清单(详见附件)进行投资建设,超出部分投资由甲方负责或增加相应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3.2.5甲方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开工条件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协调工作。
3.2.6工程前期的拆迁、赔偿(包括绿化、青苗及附属物等)由甲方负责; 预算清单内的恢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超预算清单部分由甲方负责”
19、3.3项目合作期限3.3.1“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三十(30)年,合作期限自本PPP项目合同及附件签订之日起计算;”修改为“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三十(30)年,合作期限自收费权移交起三十年(30)年,收费权原则上自生效日一年内移交”
20、4.1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1.2“社会资本方依据项目公司合资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修改为“社会资本方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依据项目公司合资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
21、删除4.2.1“甲、乙双方应促使本合同第4.1条所述的前提条件于2016年 月 日之前实现;”
22、删除4.4前提条件未实现 整条款内容。
23、5.2融资担保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以本项目收费权(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抵押项目公司名下的任何资产、设施和设备”修改为“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以本项目收费权(收益权)和项目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质押融资。”
24、6.1土地使用方式“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和租赁的方式获得,其中,项目新增土地通过划拨的方式交由项目公司使用,原有用地由政府通过租赁的方式交由项目公司使用,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修改为“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和租赁的方式获得,其中,项目新增土地通过划拨的方式交由项目公司使用,原有用地由政府通过零租金租赁方式交由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取得此用地付出的土地使用权前期征地费用纳入总投资。”
25、6.3临时用地“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修改为“工程前期的拆迁、赔偿(包括绿化、青苗及附属物等)费用由甲方负责,在此之外的临时用地由甲方负责协调,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6、7.1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内容“(1)承担溧阳市区域供水项目的建设,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基本建设程序环节和工作”修改为“(1)承担溧阳市区域供水项目的建设,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一系列基本建设程序环节和工作。”
27、8.3项目设施的大修 8.3.1“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的约定,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设施进行大修,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修改为“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的约定,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根据项目持续、安全供水需要对项目设施进行大修,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转,实现达标安全供水,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28、删除8.3.2“乙方应当在计划检修前三十(30)日向甲方报告拟实施检修的具体时间和检修计划;”条款。
29、8.3.3“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中的维护、大修、更新计划及检修和维护手册的规定,对项目设施定期进行大修。大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本项目设施制造厂商维修手册中提出的标准项目;(2)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重大缺陷;(3)有关检修、探测、检测及易损、易耗件的更换等;(4)其他必须的项目。”修改为“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对设备进行大修、维护、更新,以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30、8.4项目设施重置 8.4.2“乙方为该等重置所采购的设备应当符合水厂对届时的供水水量和处理标准的要求。乙方在实施该等重置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拟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性能等情况报甲方及市民水公司审核同意;”修改为“乙方为该等重置所采购的设备应当符合水厂对届时的供水水量和处理标准的要求。”
31、8.6大修、重置费用的监管8.6.1“乙方应在银行开户设立一个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维修资金帐户,自第二个运营年度开始,乙方应于每个运营年度的1月31日前,将上一个运营年度中未发生的大修费用存入上述维修资金帐户。”修改为“从特许经营期第25年开始,乙方应于每个运营年度的1月31日前,将本运营年度中的大修费用存入维修资金帐户。当年使用后下一运营年度应及时补足。”
32、删除8.6.2整条款内容。
33、删除8.9整条款内容。
34、9.1使用者付费收入第一款“使用者付费收入指的是,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乙方通过向终端用户提供供水服务而获取的收入。”修改为“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乙方通过向终端用户提供供水服务而获取的收入。”
35、9.3可行性缺口补助测算“本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溧阳市政府依据乙方投标时报出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以及绩效考核情况支付补贴,可行性缺口补贴测算执行《溧阳市区域供水治污一体化(区域供水南渡片区)项目运营服务协议》的规定。”修改为“本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溧阳市政府依据社会资本方投标时报出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以及绩效考核情况支付补贴,绩效考核执行《溧阳市区域供水治污一体化(区域供水南渡片区)项目运营服务协议》的规定。”
36、9.4超额利润分配 9.4.1“在乙方达标服务的前提下,甲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乙方运营情况进行审计,计算本项目的资本金年内部收益率,自项目正式投入运营的第一个运营年(即建设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开始,每五个运营年核算一次。”修改为
“9.4.1自第一个运营年起,至运营末年,在乙方达标服务的前提下,甲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乙方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当年净利润数额等。运营期内社会资本实际认缴出资额的收益率不高于8%,超出部分为超额利润,全部归政府所有,超额利润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f为超额利润数额,若f<0,则无超额利润,;
P为项目资本金中,社会资本方实际认缴的部分;
In为项目公司第n年经审计的净利润;
n为经营年,本项目从评价期第1年开始运营,至评价期第30年,故n取1~30。”
37、9.4超额利润分配 9.4.2“根据审计结果,乙方若存在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大于8%则视为超额利润,超额利润部分全部归政府所有。”修改为“根据审计结果,乙方若存在资本金年内部收益率大于8%(届时按照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比例调整)则视为超额利润,超额利润部分全部归政府所有。”
38、10.2项目公司的转让10.2.2第二款“从乙方签署项目合同及附件算起,经溧阳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合作方可以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同等条件下溧阳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若溧阳市人民政府放弃该等权利,受让方应满足以下条件:”修改为“从乙方签署项目合同及附件算起,经溧阳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合作方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可以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同等条件下溧阳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若溧阳市人民政府放弃该等权利,受让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39、11.2运营维护保函11.2.3“运营维护保函的总金额为伍佰万(5,00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运营维护保函的总金额为贰佰万(2,000,000)元人民币。”
40、11.3移交维修保函 11.3.3“移交维修保函的总额为伍佰万(5,00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移交维修保函的总额为贰佰万(2,000,000)元人民币。”
41、删除16.2.8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第二款“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维持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的;”
42、18.1争议的解决 18.1.1“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溧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修改为“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五、预成交信息:
预成交候选人名称: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预成交金额: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总额20000万元,分别在运营期前十年平均补贴
六、采购联系事项
1、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23号6楼
邮编:210029
采购中心联系人: 胡如兵 联系电话: 025-83668521
2、采购人:溧阳市水务局,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35号,
邮编:213300
采购人代表: 缪志刚 联系电话:13961287918
七、本采购结果公示期限
本采购结果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