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法、电器等设备采购资质招标 结果公示中标公告(项目编号=包采公〔2016〕3503号)
作者: 发布于:2016-08-15 20:28:0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法、电器等设备采购资质招标采购结果公示 | | 项目名称: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法、电器等设备采购资质招标 | 采购编号: | 包采公〔2016〕3503号 | 评审日期: | 2016年08月15日 | 公示日期: | 2016年08月15日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包括: (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提供所需产品的投标供应商; (2) 必须既有能力履行招标内容要求、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投标供应商,并具有良好的供货业绩、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5) 本次采购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tzfcg.gov.cn)“采购动态”或“供应商管理-申报注册”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成功。 (2)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所投仪器设备必须是原装正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4)执法仪、液晶拼接屏、高拍仪、电脑设备需提供厂家项目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 (5)执法仪须具备整机获得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防爆合格证,所有参数评判均以提供的公安部测试报告为准; (6)为保证兼容性并实现配套使用,所投液晶拼接屏与高拍仪产品需为同一品牌。 | 采购人名称: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采购人地址: | 东河区新中西路 | 采购人联系人: | 弓立赫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4111858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传媒大厦A座18楼1806 |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 1556 3170 1615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王玮琦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6866021 | 采购文件: | 东河法院 招标文件7.27.doc | A | 2016年08月15日 | 0.00 | 包头市跃恒宇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包二中北口联想专卖店 | | | 中标标的信息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弓立赫 张丽 张瑞霞 白桂花 李丽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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