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承储招标采购项目子项目5(CZ2016-0606)中标公告
2016年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承储招标采购项目子项目5
中标结果公告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广州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的委托,于2016年06月24日就2016年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承储招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子项目5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采购人名称:广州市储备粮管理中心
(二)采购项目名称:2016年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承储招标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CZ2016-0606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公告发出日期:2016年06月24日
二、评审信息
(一)评审日期:2016年07月15日
(二)评审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7号太阳广场四楼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何仕民(组长),蔡楚广,顾锦芬,谢小慧,杨章印,黄胜英,郑周明
(四)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子项目5结果如下:
投标单位 | 储备粮库名称 | 综合得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诚信得分 | 总分 | 名次 |
增城市朱村粮食管理所 | 增城市朱村粮食管理所 | 57 | 33.73 | 2.25 | 92.98 | 1 |
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 54 | 33.95 | 2.25 | 90.2 | 2 |
广州市荔泉食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荔泉食品有限公司(鳌头库) | 51 | 35 | 2.25 | 88.25 | 3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粮食管理所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粮食管理所人和粮库 | 51 | 34.41 | 2.25 | 87.66 | 4 |
三、中标信息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储备粮库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价格(元/吨) | 承储数量(吨) |
增城市朱村粮食管理所 | 增城市朱村粮食管理所 | 广州市增城朱村佛岭 | 2972.5 | 2500 |
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大路41号 | 2972.5 | 3000 |
广州市荔泉食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荔泉食品有限公司(鳌头库) | 广州市从化街口街赤草凤凰岗105道地段 | 2972.5 | 2500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粮食管理所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粮食管理所人和粮库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西路 | 2972.5 | 2500 |
中标价格大写为: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贰元伍角 |
四、其他事项
(一)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方式
中标供应商凭CA数字证书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查询交纳金额,并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交纳服务费:
1.网上交费(推荐):中标供应商登录交易系统,选定“我是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人缴费管理”,选定交费项目,使用银行借记卡进行网上支付。
2.汇款交费:中标供应商将中标服务费汇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后,将汇款信息(汇款单复印件、汇款单位名称、交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经办人手机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邮箱JYZXSFZY@QQ.COM。交易中心凭邮件信息办理收费确认。
3.现场交费:中标供应商可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西侧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专窗办理交费,交费后到业务窗口提交交费单(原件)、交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经办人手机号办理收费确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费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
账号:44001583404059112025-0001
注:中标供应商在交费过程中输入的手机号码是领取网上电子发票的依据,请谨慎填写。中标供应商可凭上述经办人手机号登陆发票通网站“www.fapiao.com”或微信号“发票通”中下载电子发票用于报账。
(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登陆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应在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并经交易中心确认收费后,登陆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保证金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我中心将采用银行划账方式予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我中心将于采购人确认签订合同后退还。
五、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储备粮管理中心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
采购人联系方式:雷思 联系电话:(020)83548801
(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评审咨询联系方式:(020)28866425
质疑受理联系方式:(020)28866163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