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路政局分中心2016年北京市国家公路网交通情况调查数据采集与服务系统工程项目中标公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路政局分中心的委托,就2016年北京市国家公路网交通情况调查数据采集与服务系统工程项目项目(项目编号:TC16053G7)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TC16053G7
项目名称:2016年北京市国家公路网交通情况调查数据采集与服务系统工程项目
项目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方式:010-62108119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路政局分中心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广安门内大街317号楼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3032255-6418 宋女士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采购用途:提高国家公路网交通情况调查数据采集与服务工作水平,提升路网运行管理和协同能力,满足交通经济运行分析、区域路网规划、出行信息服务、路网运行监测和公路规划建设与养护等工作对公路交通信息的需要。
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
第一包系统建设及集成:
1、投标人需在充分理解现有交调协议基础上,提供完善交调数据采集及协议优化方案,保证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实现系统数据采集的无缝对接;
2、合同签订后6个月完成终验,其中包含3个月试运行。
第二包项目监理:
1、监理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后至项目终验结束
第三包系统测评:
1、对北京市国家公路网交通情况调查数据采集与服务系统工程进行软件测试和安全测试。
合同履行期:
第一包:30个月
第二包: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第三包:投标人应在项目完成初验后一个月内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文档,开始对所有测试内容制定测试计划、测试用例,完成《测试计划》、《测试用例》、《验收测试功能列表》的编制。投标人应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评审通过后,1个月内,对相关应用系统进行测试并出具《缺陷分析测试报告》,《缺陷分析测试报告》的内容应详细、具体,承建单位按照整改建议书中的问题清单逐项整改后,系统应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接到甲方回归测试通知后15日内开始对相关应用系统进行回归测试并出具最终《第三方软件评测报告》。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418房间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2108119 马女士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06月01日
中标日期:2016年06月22日
总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鑫三元写字楼五层 | 541.8 |
2 | 北京北咨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 | 18.5 |
3 | 北京中科卓信软件测评技术中心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1401 | 24.6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章小麟、陈永华、刘国萍、梁艺军、熊文砚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第一包:系统建设与集成
中标服务内容及费用包括系统需求分析与设计、系统软件开发与测试、系统集成部署与交付等。
服务要求:自终验合格之日起,即进入了免费质量保证期,其中软件质量保证期为2年。
第二包:项目监理
中标监理工作范围: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规范,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和项目建设内容,监理单位将对本项目建设实施各阶段全过程进行监理,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项目监督与管理。监理单位不仅要对建设项目服务的关键点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理,而且要全过程、全方位地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监理费用包括监理人员费用、办公及生活设施费用、监理日常费用(含交通工具使用费等)、公司管理费等
服务要求: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和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工作配合进行有效协调。监理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第三包:系统测评
中标服务内容及费用包括软件测试和安全测试,软件测试和安全测试应包括首轮测试和回归测试,系统软件测试应满足本项目的质量要求,系统安全测试结果应达到北京市政务云的部署要求,最终提供完整的系统测试报告。
服务要求:投标人应在项目完成初验后一个月内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文档,开始对所有测试内容制定测试计划、测试用例,完成《测试计划》、《测试用例》、《验收测试功能列表》的编制。投标人应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评审通过后1个月内,对相关应用系统进行测试并出具《缺陷分析测试报告》,《缺陷分析测试报告》的内容应详细、具体投标人应在接到甲方回归测试通知后15日内开始对相关应用系统进行回归测试并出具最终《第三方软件评测报告》。
六、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公告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