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桥梁第三方监测监控项目(二次招标)中标公告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桥梁第三方监测监控项目(二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东采公〔2016〕37号 )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东采公〔2016〕37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桥梁第三方监测监控项目(二次招标)
项目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方式:0769-23164455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蔡先生0769-22083236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桥梁第三方监测监控项目(二次招标)
中标结果公告
致各投标人:
我司受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于2016年03月15日在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3楼B区第四开标室、第二评标室举行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桥梁第三方监测监控项目(二次招标)采购编号:东采公〔2016〕37号 )公开招标开、评标会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以及采购人的确认,现将招标结果公告如下:
- 中标候选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包号 |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总价 | 完工期 | 地址 |
A |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525800元 | 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至本次合同范围内桥梁主体工程完工,并且监测监控单位完成监测监控成果总报告经业主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联合验收后止。(上述主体工程完工:其中桥梁工程指桥梁合龙,隧道工程指主体完工)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路292号 |
评标委员会成员:易文(组长)、刘锋、王爱祥、蓝玉伟、王红平 |
-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联系人(电话):李小姐(0769-23164455)
传真:0769-23166677
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此,谨对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表示衷心的感谢。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03月18日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小姐0769-23164455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03月18日
中标日期:2016年03月18日
总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路292号 | 52.58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易文(组长)、刘锋、王爱祥、蓝玉伟、王红平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信息:
入围价格:
价格调整规则:30.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0. 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0.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0.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0.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0.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优惠条件:30.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0. 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0.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0.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0.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0.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