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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中心医院精神病医院高低压配电设备项目的答疑函

作者:政府采购 发布于:2013-05-16 16:05:00 来源:湖北政府采购

答 疑 函

湖北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送来的关于随州市中心医院精神病医院高低压配电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303)的质疑书,我们于2013年5月13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针对质疑,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高价中标,要求公布评标细则及标准”的问题。本次采购项目为随州市中心医院精神病院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投标人最高报价为96.0946万元,而贵公司预算价为89.9777万元,优惠至86万元。中标公司预算价为86.3951万元,投标报价为86.3951万元。贵公司与中标公司相差3951元,价格得分多0.21分,没有明显优势。同时本项评标办法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合格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最终按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最终中标单位。评分细则及标准均在招标文件范围之内,且第四章中已作详细说明。

2、关于“中标方的注册资金及电力工程承装、承修、承试三级资质均不及贵公司”的问题。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必须具备三级及以上电力安装资质等。至于贵公司注册资金和资质优于中标方,评委会评审时,只要达到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注册资金不得作为评分依据”。

3、关于“贵公司在众多客户中拥有非常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优于中标方”的问题。本项评标原则之一: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封闭式评审,评标时仅限于投标文件,不靠外部因素,补充说明应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评委会根据采购需求从报价、设计方案、配置及技术参数、企业信誉、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口碑”作为计分没有依据。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接此答复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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