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9年度养路费和通行费票证印制服务竞争性谈判
作者:上海 发布于:2008-11-07 10:01:47 来源:上海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货物或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供应商(点击注册)的,按照以下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
一、货物或服务需求:
1、货物或服务名称:2009年度养路费和通行费票证印制服务
2、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3、数量:详见附件
4、其他要求:
(1)合格的报价人是2007年12月“上海市财税票据印制服务供应商资格招标”的中标供应商。
(2) 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于2008年11月6日(星期四)上午9:00-11:00点委派授权代表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405室领取票样样张。
5、上述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资料和参加谈判时之参考。通过谈判,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
二、交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货物品种或服务、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或提供服务。
三、 提供资料和截止时间:
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供应商,请于2008年11月14日(星期五)13:00前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下列响应资料:
1、法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2、报价文件一正一副,包括报价明细表、交货期和服务承诺等
3、报价人制作的养路费和通行费(缴)票样(票样带有连张且连续号码的20份)
四、谈判通知:
请各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2008年11月14日下午1:30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席通知会议。如果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多于三家的,将根据谈判小组依照规定确定的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谈判名单,通知其参加谈判和谈判的次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家及以下的,将通知所有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和谈判的次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结束后,即进行谈判。未收到通知的供应商不再参加本次项目的谈判。
五、组织谈判
本次谈判,将根据谈判小组的安排和要求进行。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谈判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有关谈判资料准时参加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根据谈判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2),并将报价文件投入谈判小组设置的密封的报价箱内。
六、评审
所有谈判和最终报价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打开密封的报价箱,对合格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确定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七、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联系电话:021-63781055
传真电话:63185569
联 系 人: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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