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医疗设备询价采购
作者:上海 发布于:2008-10-17 10:29:40 来源:上海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货物进行询价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供应商(点击注册)的,按照以下询价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
一、货物需求:
1、货物名称:医疗设备
2、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3、数量:4
4、其他要求:
a、以上货物的报价清单应列明标准配置的配置情况和所有特殊配件的型号、数量、价格等。
b、设备报价(含主要配置报价明细,包括:原产地、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质保期等。);以上设备的报价(请报人民币上海最终交货地完税价格)均包含运输、保险、卸货、安装、调试、培训等。
c、 相关产品的详细配置、技术性能介绍(针对上述项目提供产品彩色样本)、技术规格响应明细表等;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果报价文件中有外文文件或资料的,必须同时提供其中文翻译,以便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性能规格及参数,必须与制造厂家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明细表,否则视为不符合采购技术要求。
d、 同型号市场销售业绩;
e、 响应单位资格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f、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主要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证明或者提供合法获得该货物及售后服务支持的有效证明;
g、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h、 受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i、售后服务承诺书;
j、响应单位的商务资料(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传真等)。
k、所有文件一式三份(密封),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l 、本项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5、为保证本次采购的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技术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以向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并附相关证据。
二、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调试合格。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付款方式:
1、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1、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一年以上保修,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本项目质量保证期详见附件。
六、货物报价:
1.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
2.报价单位应根据附件货物需求的规定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报价单位可以对货物需求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的货物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货物进行报价。
4.进行报价的货物必须同时附货物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8年10月23日(星期四)16: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八、报价评审:
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的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九、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shzfcg.gov.cn)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联系电话:021-63781054
传真电话:63185569
联 系 人:姜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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