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车购税数据风险管理暨增值税2.0系统运维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车购税数据风险管理暨增值税2.0系统运维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车购税数据风险管理暨增值税2.0系统运维项目
项目编号:PYZB2020-ZG311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家松
项目联系电话:0851-8678230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地址:贵州省政府大院七号楼1006室
联系方式:周小雁 0851-8690603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朱家松 0851-86782308
代理机构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4号楼33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车购税数据风险管理暨增值税2.0系统运维项目。采购数量:一批。采购需求:贵州省税务局车购税数据风险管理暨增值税发票2.0系统运维,包括车购税数据风险管理、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2.0、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2.0、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2.0、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安全支撑平台、贵州省税务局税务 UKey灌装中心、税务数字证书系统(增值税2.0系统)、有奖发票系统、稽核系统的应用系统运维、数据处理、日常监控等工作。服务期1年,签订合同约定起止时间。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10日内进场服务。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为合并报表审计报告的,投标人须由并表单位出具合并报表是否已包含投标人财务数据的证明或说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自行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有效的税款所属期及社会保障资金所属期分别为2019年10月、11月、12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所属期税款为“0”而无缴纳凭证的,应有经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零申报说明等证明; 2019年10月以后成立的投标人提供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3个月内(含)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述内容在采购文件明确。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3.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16日 09:00 至 2020年06月2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文件售价:¥0.01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1: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1:00
六、开标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 65 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七、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招标文件售价:0.01元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给与8%价格扣除的优惠。具体需满足如下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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