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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华东师范大学崇明生态研究院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0-01-08 10:2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华东师范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华东师范大学崇明生态研究院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华东师范大学崇明生态研究院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1940022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鑫

项目联系电话:021-62791919×2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

联系方式:王婧 021-5434279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石鑫、王海军 021-62791919×213,shixin@shabidding.com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服务内容:华东师范大学崇明生态研究院物业服务;

服务范围:崇明生态研究院能源楼,建筑面积约5563.04平方米,地上2层;

大楼位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翠鸟路20号;

建筑年代:2015年4月竣工;

服务期限:该采购项目的有效期限为36个月,即采取一次采购多年享用,分年签订合同的原则。首次协议,自202031日起至20201231止,直至2023831日止。(协议费用和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计算;每年费用分开报价)。合同期满后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续签服务合同。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指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 近三年(指投标截止日前三年)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4) 投标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为相关投标人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将被判为无效投标人)。(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3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1月09日 09:00 至 2020年01月15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2月0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2月0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9楼1903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有意参与竞争的潜在供应商可于法定工作日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领购招标文件。

2、对于未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潜在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也将提请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2)增值税开票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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