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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分局机关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9-12-27 17:3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阳江市国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分局机关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分局机关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JGD-20191127-0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工

项目联系电话:0662-663602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

地址:阳江市阳春市迎宾大道243号

联系方式:李主任 0662-765024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阳江市国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工 0662-6636022

代理机构地址: 阳江市阳东区新昌路70号七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序号

采购内容

最高限价(人民币/元)

服务期

1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分局机关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8800000.00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进行按月结算。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人员、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必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存在隶属关系或同属一母公司或法人的企业,仅能由一家企业参与投标。(提供经工商 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或签章)的企业基本资料证明);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日当天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 明资料)。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6.投标人须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8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12月27日 16:56 至 2020年01月03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江市阳东区新昌路70号七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1月16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1月16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阳江市阳东区新昌路70号七楼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1.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如投标人为非制造商,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也应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1.4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1.4.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1、1.2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1.4.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4.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1.5.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1、1.2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1.5.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 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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