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实验室流水线自动化系统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受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实验室流水线自动化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实验室流水线自动化系统项目
项目编号:ZCZB-2019-14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铭欣、肖雨豪、王陈、陈倩
项目联系电话:027-87710156-81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259号
联系方式:黄主任 027-8593173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铭欣、肖雨豪、王陈、陈倩 027-87710156-811
代理机构地址: 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座32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实验室流水线自动化系统/一套,可采购进口产品,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须符合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须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供应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4)投标人须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生产的,则必须提供货物制造商(经授权的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仅限进口产品)(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4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09:00 至 2019年09月16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座32楼)
招标文件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持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人身份证、报名表(包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包号、电子邮箱、开票信息)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及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登记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9月27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9月27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座32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供应商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非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还应当提供货物制造商、工程或服务承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证明材料。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依据“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详见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标准。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在价格评审时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详见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节能环保: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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