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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人民政府2014年平原造林养护项目(监理)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9-06-04 16:2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4年平原造林养护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14年平原造林养护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BJZB2019-JL0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思媛

项目联系电话:010-8947758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延长线47号

联系方式:郭超 8946046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思媛、金亚兰010-89477580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2幢103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域内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养护监理面积6056亩。

2.3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费: 940306元

2.4监理服务期:三年

2.5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   / 

2.6招标范围:对南彩镇2014年平原造林共计6056亩养护内容的全部监理工作。

2.7其他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含)以上监理资质,近5年具有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3.3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3.4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5投标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实施;3.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3.7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3.8本次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惩戒方式;3.9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10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行贿犯罪行为;3.11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4.030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08:30 至 2019年06月12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一层招标代理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6月2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6月2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一层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报名所需资料:

1、经办人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被授权人在本单位缴纳近三个月及以上社保证明(近一个月内开具有效);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外)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3.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beijing.gov.cn)、北京市顺义区政府采购网(caigou.bjshy.gov.cn)上发布。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4)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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