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民航华北空管局终端管制中心食堂餐饮委托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中天国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民航华北空管局终端管制中心食堂餐饮委托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民航华北空管局终端管制中心食堂餐饮委托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TGH-2019FW-0402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贺莹
项目联系电话:010-645972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地址:首都机场航安路1号
联系方式:贺莹010-6459722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中天国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袁玉峰、朱玉萍010-68995059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162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预算金额:323.00万元/每年,其中服务费130.62万元/每年,食材成本费约192.38万元/每年(按甲方用餐人员实际刷卡结算),本次报价食材费为固定费仅对服务费部份进行报价(招标服务期二年)。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招标采购活动;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8)具有健全的餐饮服务管理、食品安全制度,其管理的餐饮项目未发生过任何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9)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23.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4月10日 09:00 至 2019年04月16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16层1621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领购方式:带齐资料现场报名购买。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1)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针对本项目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手签章并加盖公章);4)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日期在文件发售日之后;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均为0即为合格;须加盖本单位公章);6)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日期在文件发售日之后;无该企业相关记录即为合格;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9年04月10日至2019年04月16日(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4月30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4月30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6号中土大厦2层黄山厅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如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中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计算价格分;
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货物制造商的收入符合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规定,并在企业类型声明函后付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并在审计报告中标注出来),中小企业如无上述证明文件,其投标报价不享受折扣,但其投标不会被否决。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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