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环境监测站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装置购置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徐汇区环境监测站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徐汇区环境监测站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装置购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市徐汇区环境监测站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装置购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HXM-00-20190328-3543/1930350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沛霖、徐迪
项目联系电话:86-21-62791919×203、12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徐汇区环境监测站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21号65号楼6楼
联系方式:张敏、徐威毅 86-21-6422361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何沛霖、徐迪 86-21-62791919×203、120
代理机构地址: 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装置
数量:壹套
简要规格描述:测量结束数据直接发送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6年4月3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报告,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或类似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已登记入库的网页截面或其他证明)。(3)近三年(从2016年4月3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5)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6)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16:00 至 2019年04月1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www.zfcg.sh.gov.cn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公开发售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4月24日 16: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4月24日 16:00
六、开标地点:
登陆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开标大厅公开开标。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有意参与竞争的潜在供应商可于法定工作日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前台直接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潜在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也将提请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供应商代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携带好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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